办理刑事案件时,如何才能找到最佳的辩点?最好的突破口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去找,按次序逐一进行,大概率能找到重要的突破口。

第一个方面:事实

案件一旦进入检察院或法院阶段,必然会有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这些文书都包含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例如构成什么罪、有哪些犯罪事实。

我们首先可以审查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问题。如果这些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这就是最关键的辩护突破口。

案例1:江某某强奸案

指控所描述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因为双方本是相好关系,不存在强奸事实,女方是被人利用去诬告男方。

该案经过两年多审判,最终判决无罪。

案例2:韩某某强制猥亵案

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样不存在,因为案件中不存在强制性的猥亵行为。即,虽有猥亵行为,但缺乏暴力、威胁言辞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因此指控的事实不成立。

第二个方面:法律定性

如果案件事实确实存在,但在法律定性上存在问题,这同样是案件的突破口。

案例1:张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这是一个医师考试,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了考试答案。但这个答案并不是从考试机构里直接拿出来的标准答案。

这种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呢?

答案应该不属于。按照法律规定,考试的试卷在没开封前,包括标准答案属于国家秘密。但他从网上购买的并不是标准答案,也不是试卷,那么肯定就不属于国家秘密。

这就是法律定性上的问题,事实都存在,但定性是突破口。

案例2:周某某非法买卖国家公文、证件案

这个案件同样事实也是存在,他通过黑市买了一个户口。

因为他上学的时候有一点问题,导致他的户口没有转回老家去,即户口丢了。没有户口,后期需要买一个户口才能办身份证、坐高铁、坐飞机等,所以通过黑市买了一个户口。

案发之后,办案人员认为他构成非法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但他买的只是户口,这个户口是公文吗?又或者说是证件吗?根本就不是。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个也应该不能定为犯罪。

第三个方面:证据

如果事实、法律定性都没有问题,证据上有没有问题也是一个突破口,也能从中找到关键的辩点。

因为有些案件事实也存在,定性也能构成犯罪,但现有的证据无法支撑起来。

案例1:张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证据层面)

抛开法律定性的问题,这个案子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传递答案需要通过一个电脑发送到接收器上。

这个电脑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被彻底格式化,无法恢复。也就是说,电脑里所有证据在开庭时都消失不见了。

即便指控的事实和法律定性没有问题,但现在无法证明存在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也就不能定罪。这就是证据的重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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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尽管想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但当事人自己坚决不承认存在犯罪事实,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指控的事实,最终案件不了了之。

第四个方面:程序

侦查人员的办案程序如果存在重大漏洞或瑕疵,可能导致搜集或固定的证据无效,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这也是案件的重大突破口。

询问程序违法

案例:赵某某强制猥亵案

如果猥亵的受害人是未成年女性,按照法律规定,询问女性受害人时,不仅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而且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在该案中,我们发现公安人员询问受害人时是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的,甚至两名工作人员均为男性,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违反这一规定,这些询问笔录(受害人的陈述)显然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案中存在大量此类询问笔录。

搜查扣押程序违法

案例1:王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办案人员在凌晨一点,持派出所盖章的搜查证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查获了十四包毒品。

他们将这些毒品直接扔在警车上,没有当场制作扣押手续,而是等到第二天早上八点正式上班后,才补办了扣押封存手续。

显然,这十四包毒品可能已被污染。基于这些被污染的物证所作的毒品含量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一个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意见的毒品案件,依法绝对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2:周某某销售假药案

这里面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是"职业见证人"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做搜查、扣押手续时,由于手续数量极大,他们很难随机找到见证人,于是就找到了几个职业见证人。

这些人要么是他们的辅警,要么是他们专门支付费用后,为其提供见证业务的人。

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扣押的物品或固定的证据显然不具备合法性,进而会导致根据物证做出的假药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一个销售假药案里的鉴定意见被排除,显然这个案件就没办法定罪量刑了。

第五个方面:量刑情节

有时,一些关键的量刑情节如果能够好好抓住,也是很好的突破口,例如从犯、立功、自首、犯罪中止。

这些都是特别关键的突破口,或者说也是很好的辩点。

案例1:自首情节

我们之前办的一个故意杀人案件,因为故意杀人案件手段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往往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如果有自首情节,那就不一样了。然而,想要争取一个自首情节也不是那么简单。

我们之前的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怀疑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很不充分。恰巧当地有人报警东西被偷了,而目标指向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

于是,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的名义将这名嫌疑人抓捕归案。嫌疑人因东窗事发,到案后直接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在查看报案记录和归案经过后,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杀人的犯罪事实是他主动交代的,而立案时是按盗窃罪立的案。

因此,他显然属于特殊自首。由于有了自首情节,一审判决为死刑缓期执行。

案例2:立功情节

卷宗材料中并未显示他有立功情节,但在庭审过程中,其他同案犯的律师询问其当事人是如何归案的。该当事人回答,他是被我的当事人举报后才被抓获的。

这就出现了一个新情况:我的当事人构成立功。这有时恰恰是一个意外之喜。

总结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想要找到最佳辩点或突破口,可以按照以下顺序逐步排查:

  1. 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问题。

  2. 根据现有事实,在法律定性上是否存在严重漏洞。

  3. 如果前面都没有问题,可以从证据方面下手,看现有证据能否支撑控方的指控。

  4. 侦查机关在办案、固定证据的过程中,程序上是否有严重漏洞。

  5. 最后,可以寻找是否存在重大的量刑情节。

总之,只要按部就班、一步一个脚印地去找,总能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辩护观点。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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