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如何处理?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
法院表示,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离婚4年
父亲想拿回儿子抚养权
案情显示,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乙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儿赵某乙于2017年1月出生。
2018年6月,王某甲与赵某甲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乙、赵某乙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王某乙、赵某乙均随赵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定期探望子女。
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共同生活。2022年12月,王某甲以王某乙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
涉事儿童: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
母亲限制吃零食,对学习要求严格
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甲和赵某甲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
报告显示:王某乙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2022年12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自2022年12月起,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宣判后,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8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不等于无条件采纳
来源 | 北京晚报
编辑 | 刘 珂
审读 | 郭建华
二审 | 潘韵琪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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