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的陈先生(化姓)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7月12日,他带六岁的女儿晴晴(化名)在小区露天泳池上游泳课,课程结束后他去换泳衣准备下水,就在这几分钟的间隙,孩子便溺水失去意识。“六岁的小孩在水中溺水挣扎,教练、救生员都没发现,直到我换衣服返回看到异常,已经错失了黄金救援时间,孩子最终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孩子父亲回忆,游泳课结束时教练让他去换衣服继续陪孩子游泳,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应表示,教练称其并未让孩子父亲去换衣服,只是说他们可以在泳池继续玩。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此事仍在调查当中。律师表示,课程结束时,教练究竟是如何和家长交代的,可能成为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

家长仅离开换衣几分钟

6岁女童泳池中溺亡

7月16日,陈先生向记者表示,由于其仍处于巨大的悲痛之中,将由他的代理人白先生代为受访。白先生向记者介绍,陈先生于7月10日在教练王某处为晴晴报名了的游泳课,由于王某曾带过孩子半年的体能课,陈先生对她比较信任,“到了暑假,晴晴说想学游泳,就把游泳班的招生广告发给了爸爸妈妈,陈先生觉得王某是熟人,就让她带着晴晴游泳,双方没有签过培训合同。”

事发当天是晴晴上的第二节游泳课,教学时间为下午4点到5点。“5点多的时候,教练说孩子的动作已经基本掌握了,就让陈先生去换泳衣,下水继续陪她熟悉动作。此时教练带的另一名学生也来了,就在这交接的过程中,出事了。”

陈先生换完衣服后返回泳池,发现女儿已不在原来的位置,便四处寻找。很快他发现女儿已经在泳池中溺水,失去了意识,便立刻将她抱出水面并大声呼救。闻声赶来的泳池负责人和一名正在游泳的护士随即参与急救,泳池保安和周围群众也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但晴晴仍在送医途中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在自然水域中淹溺和沉没”。白先生称,由于教练是手把手教学,因此出事时孩子身上没有游泳圈、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白先生告诉记者,事发时泳池的监控全部出现故障,警方在查看附近业主委员会和健身房的监控视频后,告知了他事情经过,“当天17时16分左右,陈先生和教练进行言语沟通,然后走进更衣室换衣服。当时晴晴在水里朝着王教练游,两人还拉了手,距离不超过一米。3分钟后,晴晴独自游到泳池中央,很快她的头第一次沉入了水面,2秒后又探出水面,疑似出现溺水情况。17时20分,她的头多次沉入水面又浮出,45秒后,她在水里露出了半个脑袋,然后从监控里消失了。17点26分,陈先生匆匆赶回找到女儿。”监控画面显示,陈先生离开仅4分钟后晴晴便发生溺水。

泳池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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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实景

涉事泳池获批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目前已被责令关停

6岁女童在池中溺水,为何无人发现?根据白先生提供的现场视频,记者看到晴晴溺水的场所为小区内部的露天泳池,呈曲线环状,存在视线盲区。岸边共设有三个救生员座位,泳池的地上张贴了“儿童区0.5米”“儿童区0.6米”的水深标注。

据白先生提供的经营执照显示,该泳池的运营公司为湖南长房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小区物业对外承包,交由该公司独家运营、自主招生、专项开展少儿游泳体育培训并收取费用。”

泳池关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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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关停通知书

记者查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网站发现,该企业于2025年7月18日获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爱企查数据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等。白先生表示,他们无法确定王某是否具备专业教练员资质。7月16日,白先生告诉记者,涉事泳池门口已经张贴了长沙市岳麓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下发的关停通知书,通知书称泳池“存在严重经营安全隐患”。同日,记者拨打场地负责人电话,对方听到记者身份后即挂断,后续均无人接听。记者又联系涉事游泳教练王某,对方表示其正在应急管理中心,拒绝接受采访。记者致电长沙市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未作明确回应即挂断电话。

白先生称,事发后警方和街道办多次组织各方调解,“教练没有跟我们直接沟通,也没有道歉。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对涉事泳池开展全面调查,厘清泳池运营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调查教练、救生员等相关责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

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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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7月17日上午,记者致电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宣传工作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是有这个事情,还在调查,后续赔偿方案还没有达成,具体情况我了解清楚以后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电。事发地社区工作人员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社区正在跟进此事,有组织双方协商,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此前有媒体报道,湘江新区宣传工作部体育处工作人员回应表示,教练称其并未让孩子父亲换衣服,只是说他们还可以在泳池,是那个小女孩自己想继续玩,孩子父亲就去换衣服了。针对上述说法,白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们已经向调查组反馈,要求他们给出解释。

泳池运营方或担主责

教练和家长当时如何沟通影响责任划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目前案件仍处于调查阶段,很多关键事实,比如教练是否明确结束教学、是否要求家长接管孩子、救生员是否在岗履职、监控为何失效等,还需要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进一步查明。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最终责任如何划分,还要以调查结果和证据为依据,但无论如何,六岁儿童在泳池内发生溺亡而长时间无人发现,本身已经暴露出安全管理中值得深刻反思的问题。

刘凯认为,如果孩子仍处于教学管理期间,或者虽然课程结束,但教练已经知道孩子仍在泳池内活动,却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交接和看护义务,甚至转而开始教授下一名学员,那么就可能存在未尽到专业人员应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调查发现存在严重失职,甚至违反行业安全操作规范,不排除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也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但目前依据公开信息,还不能轻易下此结论。

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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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此外,游泳场馆属于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运营方依法负有比普通经营场所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证教练、救生员配备到位,还要保证救生设施、监控设备、巡视制度、应急救援等符合规范。如果最终查明存在救生员脱岗、巡视不到位、监控长期故障、人员配置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运营方作为经营者,很可能要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主管部门也可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目前文旅体育部门已经以“存在严重经营安全隐患”责令关停,也说明有关部门已经开始从安全管理层面介入调查,但这并不等同于已经认定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那么家长离开几分钟去换衣服,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刘凯称,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负有监护职责,这是不可否认的。如果课程已经结束,教练已经明确表示后续由家长自行照看孩子,那么家长短暂离开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一定监护疏忽。但是,本案不能简单理解为“家长离开几分钟,所以责任就在家长”。因为游泳场所本身属于高危险场所,经营者、教练、救生员承担的是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会因为家长暂时离开而自动消失。

刘凯表示,课程结束时,教练究竟是如何和家长交代的,实际上可能成为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目前公开信息中存在两种不同说法:一种是家属认为,教练让家长去换衣服后继续陪孩子游泳;另一种是有关部门回应,教练只是表示课程结束,可以继续在泳池玩。两种表述看似差别不大,但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如果属于前者,容易让家长形成合理信赖,认为教练仍在照看孩子,那么教练承担的注意义务可能尚未结束。如果属于后者,则意味着教学已经结束,监护责任开始向家长回归。因此,双方当时到底如何沟通,有没有明确完成监护交接,将直接影响责任划分,也是调查机关重点核实的问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甘嘉颖 记者 徐韶达

编辑 张冰晶

主编 陈迪晨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