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通管局及工信口新闻媒体陆续转发《人民邮电报》的答问,为电信运营商的靓号合约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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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邮电报》的理由包括:

①《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第一条规定,“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来制定具体号码的资费方案。

③电信运营商在为用户办理手机号码入网服务时,应当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规定,电信运营商向用户收取保底消费费用,需要事前向电信用户明确告知,电信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选用包含保底消费的手机号码。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民事约定,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依法签订的协议中对最低消费有约定,电信用户和电信运营商在协议期内应当从其约定,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

④电信用户如将手机号码过户给他人,要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需一并转让,即原机主可以把自己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新机主,但该转让需要取得电信运营商同意。如果电信运营商同意,则新机主替代原机主地位,概括承受原机主在服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电信运营商不同意,则第三人无权使用该手机号码。

流程审计:

这内容太复杂了,读懂需要博士后。我简单归纳一下:

①电信资费全部为市场调节定价,运营商有100%的定价权。运营商可以按号码不同差别定价。

②运营商要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③一旦签订,如套餐中有低消要求,用户就要执行。

④协议期满,可另行协商(运营商可取消低消,也可以增加低消)。

⑤号码过户,运营商可以同意、也有权不同意新机主代替原机主履行合约。

审计结论:

①运营商的靓号政策,主管部门明确表态支持,如果早十多年就更好了。

②靓号的续约和转让,都有了明确的解读,“合约到期后,不再有低消”的解释是错的,无论合约是两年还是二十年。都需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约。

③运营商有完全的定价权,但要保证用户的知情权。

④靓号争议持续多年,有多种情形,且电信服务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化解需多听多看。

⑤运营商要保证用户的选择权,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

此文申请原创未通过,原创作者是“胖大海”和“可乐baby”,原来《人民邮电报》也是转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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