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描述: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压力低于1KPa

排查依据:《SH 3009-2013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7.1.3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压力应保持不低于1KPa。

7.2.1 可燃性气体排放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道应架空敷设:

b)新建工程管道应采用自然补偿,扩建、改建工程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且补偿器宜水平安装:

c)管道坡度不应小于2%,管道应坡向分液罐、水封罐;管道沿线出现低点,应设置分液罐或集液罐;

d 管道支管应由上方接入总管,支管与总管应成45°斜接;(防止从主管底部接入造成冷凝液回流进反应釜,污染产品。)

e)管道宜设管托或垫板;管道公称直径大于等于DN800时,滑动管托或垫板应采取减小摩擦系数的措施;

f)管道有震动、跳动可能时,应在适当位置采取径向限位措施。

对于常压反应釜产生的废气和高压反应釜、氢化反应釜等分开收集,不应在车间内部进行混合。因为高压反应釜、氢化反应釜放空尾气浓度较高,同时不含氧气,如果和常压反应釜尾气混合,则会使氧气混入其中,就有发生爆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