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关注的李志萍律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迎来重大进展!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庭审存在多项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依法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发回裁定中:“原判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具体是什么程序呢?

不能是回避问题:在庭审中,辩护人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竟然直接决定驳回,且不允许复议——按照法律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可直至庭审结束,辩护人李志萍都未收到院长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此违反了诉讼程序。其实类似情况在很多的案件中都出现过,并不是足以违反程序而发回的理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不能是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但此条款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辩护人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妨害司法等行为,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般是指《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指控李志萍律师所犯罪的是“拒执罪”。实践中,拒执罪一般都由法院发现并通报公安机关。

我认为最为严重的是:对李志萍律师没有受案、也无刑事立案,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单位犯罪,天长市公安局针对健程公司的拒执案受案、立案,但立案对象并不是李志萍。

受案与立案是法定独立程序,受案是立案的绝对前置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 号)第七章 “立案、撤案” 的明确规定:第一节为 “受案”,第二节为 “立案”,二者是前后衔接、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定程序;第 168 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线索等应当立即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这是强制性法定义务,无裁量空间;第 175 条明确规定:受案审查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立案。在李志萍案件中,既无受案、更无立案,未被立案人员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刑事侦查及强制措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立案是启动刑事侦查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递进原则,刑事诉讼全程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法定阶段,各阶段具有严格的先后顺位、独立功能和法定效力,不得倒置、跨越、省略。

刑事立案的核心法理价值有二:一是程序开启效力,只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公权力机关的调查行为才正式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规制范畴,方可启动所有刑事侦查专属措施;二是身份确权效力,唯有立案后,涉案人员的法律身份才从普通公民、可疑对象,依法转化为犯罪嫌疑人,才具备适用讯问、传唤、强制措施等刑事规制手段的主体前提。

未立案状态下,案件始终处于刑事初查阶段,尚未进入正式刑事诉讼流程,此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无权适用专属刑事侦查、刑事审判程序。未经立案即讯问、审判,本质是公权力逾越法定程序边界、无授权行使刑事司法权,违背刑事诉讼“先立案、后侦查、再审判”的底层逻辑。

因对李志萍律师没有刑事立案,导致如下后果:

证据收集合法性存疑:对李志萍律师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因无立案依据而可能构成非法取证;被告人权利保障缺失,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因未立案而缺乏程序保障;审判基础缺失:一审法院对李志萍律师的判决建立在程序违法的侦查活动基础上,严重影响判决的正当性。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侦、诉、审、执分权制衡机制,公安机关专属侦查权,法院专属审判权。未经对人立案,尚未进入追诉通道,不仅公安机关无权侦查,法院亦无审判基础。任何主体在未立案前提下开展审判行为,均属于越权行使司法审判权,完全突破国家司法权力配置的法定框架。基于程序法定原则,在没有对李志萍律师立案前提下的讯问、审判行为,属于程序基础缺失的无效行为,自作出之日起不产生任何刑事诉讼法律效力,不能推进刑事诉讼进程,不能产生身份认定、强制措施、证据固定、裁判定罪等任何司法效果。即便后续即便补充立案,前期违法取得的材料也无法直接追认有效,需重新依法取证、开展程序。

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而发回重审!最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对嫌疑人没有受案、也没有立案,没作出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了审判。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可以是公安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大家看一下,你的案件中是不是也有这种情况?若是也存在没有受案、立案的,要尽快找准理由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