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21时52分许,随县交管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在吴山镇通村公路开展集中夜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赣H****0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异常,民警当即示意停车检查。经对驾驶员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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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周某某并非初犯,分别于2011年1月17日醉驾、2023年2月15日酒驾被处罚过。此次已是周某某第三次因酒驾被查。
7月16日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来源:随县公安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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