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京03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委托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刘某制作L 平台,该平台投资方式为通过A 币在该平台购买“矿机”挖矿产生K币。投资人也可通过推荐其他人进行投资获得推荐奖励获取投资利润。
被告人贾某某在明知K 币无法在二级市场实际交易且无任何价值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该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骗取投资人信任。同时,被告人贾某某自行调控后台数据控制K币 与A 币的兑换比例、自行控制K币的涨跌,吸引投资人投资。被告人贾某某对投资人提现申请设置审核,自行控制投资人提现。2020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以系统升级为由在后台设置禁止提现,至2021年1月, L 平台无法登陆导致大量投资人损失,被告人贾某某共骗取244名投资人37012842.37元人民币。其中,用于购买“矿机”、支付矿场的电费、“矿机”的托管费及维护费共计人民币30933505.76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向李某1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70万元用于购买平谷区某小区房产。
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件焦点】
- 虚拟货币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犯罪对募集对象的要求,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2.贾某某客观上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某某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退赔;在案冻结、扣押、查封之款、物,依法处理。故,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根据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是虚拟“矿机”租赁挖币类非法集资的典型样本,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参考性强:
第一,虚拟币可成为非法集资的募集载体。案涉投资链路为“人民币→主流币→平台内部K币”,虚拟币仅是吸收法定货币的媒介,最终价值锚定人民币、流向集资人,符合非法集资对募集对象的要求;2022年修正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已明确虚拟币交易可构成非法吸存,“仅法定货币算资金”的狭义立场已不适应司法实践。
第二,本案排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入门费、不按发展人头计酬),但完全符合非法集资“四性”:违反代币融资公告、无金融许可且形成资金池,具“非法性”;微信群+线上线下公开宣传,具“公开性”;承诺高息返本,具“利诱性”;涉及244名不特定投资人,具“社会性”。
第三,定性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贾某某虚构平台背景、后台操控K币涨跌与兑换比例、隐瞒K币无二级交易价值的事实,最终以系统升级为由禁提现;明知虚拟币挖矿属政策整治范畴仍盲目投巨资,崩盘后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试图开新平台续骗局——即便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实体矿机、付电费,也不能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故顶格裁量15年有期徒刑。
本案提示:虚拟币类“高返利挖矿”多为变相ICO骗局,投资人勿贪高息;办案中区分非吸与集资诈骗,需穿透审查整体行为模式而非单看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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