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起步上亿的处罚,才有一定威慑力,不过还是要看违法所得得绝对额是多少,以及处罚的相对比,同时也要反思,为何他们能够长时间通过特定路径操纵市场。

我们都知道,A股很多乱象的核心依然除了自身定价能力的缺乏、以及市场交易结构的问题外,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违法成本不高,这就导致部分人总想铤而走险。

不过,在这起“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操纵证券市场(集中资金对倒坐庄,属于老派手法)行为案子里,证监会是作出了顶格处罚的决定,合计罚没金额超 6.27 亿元,属于 2024 年以来罚没规模TOP级的个人操纵市场案件,但这个案子本身是对近6年前的行为进行终案决定。

此外,本案未公布相关涉事证券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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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说下案子的经过:

2020 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达成合谋,形成清晰的权责分工:赵杨、全寿山作为资金方负责筹措操纵资金,王立华、班学钦作为执行方负责具体的账户交易操作,四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操纵行为。

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至 9 月 11 日,在 7 个多月时间里,四人控制使用 “班某亮” 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规避实名监管,并通过专业软件和系统,形成账户组统一调度。经精准核算,该操纵行为最终实现违法所得共计 156,779,370.92 元,约 1.57 亿元。

这个结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证监会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 + 三倍罚款” 的顶格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约 1.57 亿元,并处以约 4.70 亿元罚款,罚没合计约 6.27 亿元。

而在责任承担上依据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资金方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没收款 6271.17 万元、罚款 1.88 亿元,合计每人罚没约 2.51 亿元。执行方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没收款 1567.79 万元、罚款 4703.38 万元,合计每人罚没约 6271 万元。

其中,资金方承担 80% 的罚没责任,执行方承担 20%,体现了“出钱方得利最大,责任最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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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操作手法上看,本案采用的是 A 股市场最经典的庄股模式,因此我预计可能是涉及一些华南小票:

首先,他们会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放大成交量,同时将资金分散归集到多个账户,形成统一资金池,并在特定时段内持续、大量买入目标股票,快速推高股价,制造 “量价齐升” 的虚假繁荣,吸引跟风投资者入场

而当股价拉升至目标价位后,再通过分批卖出完成获利了结。这种手法利用了中小投资者 “追涨” 的交易心理,通过人为造市诱导对手盘接盘,在基本面上往往是无任何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制造市场传闻。

其次,他们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即市场俗称的 “对倒”。四人控制的多个账户之间互相买卖同一股票,股票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但会显著放大成交量,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对倒行为一方面可以维持股价热度,迷惑技术面投资者,另一方面可以在出货阶段平滑走势,延缓股价下跌速度,为资金撤离争取时间!实际上,这种模式如果不由人操作,而是交给软件,某种程度上就是量化了!

通过上述行为,因为实现了完整的 “建仓 — 拉升 — 对倒放量 — 出货” 的坐庄链条,因此,在 2020 年市场流动性充裕、小票炒作氛围较浓的背景下,该模式短期获利效率极高,但对于监管而言,这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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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这个案子虽已时隔四年被查处,但其造成的市场危害还是很典型的!

首先,它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导致股价脱离了基本面,高位接盘的散户往往面临大幅亏损,且难以举证索赔。

而正常的企业股价应当反映公司价值与市场预期,而操纵行为导致资金被诱导,使得优质公司得不到合理定价,炒作标的反而获得流动性溢价,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负面导向,削弱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最后,团伙化操纵还会积聚局部金融风险,毕竟庄股往往呈现 “暴涨暴跌” 走势,一旦资金链断裂或监管介入,就很容易引发连续跌停。

实际上庄股,就是一群没有合规资质的人或机构,抱团炒作!金融市场只要出现抱团,不管什么形式,必然都是暴涨暴跌,所以我们才要高度重视结构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