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体制内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干部,一接到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通知,心里就开始犯嘀咕。大家普遍分不清一个关键问题:案件还没有正式立案,仅仅处在初核阶段,办案人员能够调取哪些资料,又有哪些取证手段被法律严格禁止。

不少人把初核立案审查混为一谈,误以为只要启动了线索核查,就可以无限制调取银行流水、通讯记录,随意传唤相关人员。还有一部分办案新手,因为不熟悉权限边界,在初核阶段使用了立案之后才能启用的措施,最终导致取得的证据全部作废,整个核查工作前功尽弃。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明文规定,我把初核的权限边界掰开揉碎来讲。严格区分初核与立案审查调查的区别,把能做的事项、绝对禁止的行为逐条梳理清楚。不管是被核查的干部,还是从事纪检工作的基层人员,都能看懂这条制度红线,避免踩坑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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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理清核心概念:初核不等于立案,二者权限天差地别

问题线索处置一共分为几种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只有经过初步核实,查实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才会正式办理立案手续。

初核的核心目标只有一个:甄别这条线索到底是不是属实,确认有没有违纪问题,判断要不要正式立案。它只是前置筛查程序,不属于正式办案环节。

正是因为程序性质不一样,法律给初核设置了严格的权限枷锁。立案之后可以使用的强制调查手段,在初核阶段一律不能启用。

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随意扩大初核权限,把审查调查的强制措施提前用到初核环节,最终形成程序瑕疵,证据丧失法律效力。

而对于被核查人来说,了解清楚权限范围,也能明白自身合法权利,清楚哪些取证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

二、初核阶段,法律允许开展的7项核查工作

1. 找本人与相关证人谈话核实情况

谈话是初核最主要的取证方式。可以通知被反映人作出说明,也可以走访知情人、同事、业务对接人员,当面了解事情经过。

这种谈话属于普通的组织核实谈话,不是留置讯问,被谈话人可以正常说明情况,全程保障人身自由,不会采取强制限制措施。

2. 调取单位内部留存的书面台账资料

在本单位内部调取档案不受严格限制。可以查阅人事档案、会议纪要、财务报销凭证、合同文件、值班记录、审批单据、公务接待台账、项目招投标书面材料。

这些资料都属于单位日常留存的内部文书,不需要外部审批手续,初核小组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档案室、财务科、业务科室调取复印。

3. 核查公开可查的政务信息与公示材料

政府采购公示、项目中标公告、干部任职公示、单位年度预决算公开报告,这些在政府网站对外公示的公开信息,初核人员可以直接截图、打印存档,不需要额外审批手续。

4. 核对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单位内部账务信息

人社、财务部门存档的工资发放明细、五险一金缴存记录、绩效奖金发放台账,都可以正常调取。这类资金属于单位对公发放账目,不属于个人私密金融流水,不受查询权限限制。

5. 实地走访现场,固定客观事实证据

针对公务履职类问题线索,可以实地去到项目现场、办公场所、服务窗口,拍摄现场照片,记录实际履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实地勘验只需要客观记录现状,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手段。

6. 调取当事人主动上交的书面说明与佐证材料

被核查人员主动提交的情况说明、转账截图、票据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只要是自愿提供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初核证据直接收录进卷宗,这是完全合规的取证方式。

7. 发函调取其他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向兄弟单位、合作业务单位发协查函,索要书面情况说明、业务往来证明、公务出差凭证。单位之间公对公出具证明文件,属于初核正常协查范围。

总结一句话:初核只允许调取书面文书、开展普通谈话、实地核实客观情况,所有取证行为都不能带有强制性。

三、重点红线:初核阶段严格禁止的6类行为,触碰即程序违法

这是全文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基层办案最容易踩雷的地方。只要还没有下达正式立案决定书,下面这些措施一律不得使用。

1. 禁止查询个人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资金明细

很多人以为只要启动初核就能查银行卡,这条是最硬性的制度规定。

个人金融账户信息属于公民隐私,只有正式立案之后,才能开具手续去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流水。初核阶段没有权限查询个人账户资金往来。

哪怕线索明确指向经济问题,在初核环节也不能调取银行卡明细,只能依靠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转账记录,或者单位对公财务账目开展核查。强行查询个人账户,属于程序越权,证据直接无效。

2. 禁止调取通话记录、短信、微信后台原始数据

三大运营商、社交软件后台的通讯原始记录,属于个人私密信息,调取必须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仅限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使用。

初核只能接收当事人自愿交出的手机截图,不能向通信企业发函调取后台原始数据,不能调取手机通话清单。

3. 不得使用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

初核谈话全程自愿,不能强制把人带到指定地点,不能限制离开的自由,更不能采取留置措施。

如果被谈话人拒绝配合,初核人员只能记录拒不说明情况的事实,不能强制拘传。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属于严重程序违规。

4. 严禁查封、扣押财物,冻结账户资产

查封房产、扣押车辆、冻结银行卡资产,全部是立案后的强制措施。

初核环节无权处置任何个人财产,即便发现存在可疑资产,也只能做好情况记录,等到立案完成之后,再依法办理资产查封冻结手续。提前扣押财物,会直接造成程序瑕疵。

5. 不能委托第三方开展司法审计

不少基层图省事,在初核阶段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面财务审计。按照程序规范,专项司法审计必须在立案之后启动。

初核只能够核对现有纸质发票和账目,不能委托第三方对全部资金往来做穿透式审计。如果提前做审计,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正式证据使用。

6. 禁止调取房产、车辆、股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市场监管局留存的个人名下房产、车辆、企业持股信息,都属于隐私信息。初核没有权限发函调取这类财产登记档案,只能等到立案审批完成之后,再出具手续协查个人财产信息。

四、实务模糊地带: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二者权限区分

很多人把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混为一谈,这里再做清晰划分:

1. 谈话函询:程序最轻,只需要面对面沟通,仅依靠当事人书面说明了结问题,基本不调取外部资料,极少查阅财务凭证。

2. 初步核实:可以大范围调取本单位内部档案、财务凭证、会议记录,可以走访证人,但是依然不能动用任何强制性协查手段,不能调取个人隐私信息。

简单划分层级:

谈话函询=只听当事人说明;

初步核实=可以查阅内部资料+走访证人;

立案审查调查=可以查流水、调通讯、查封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层级一步都不能跨越,前一个程序没有走完,不能提前启用下一个程序的调查权限。

五、初核取证容易出现的4个实务误区,基层一定要避开

误区一:拿着初核手续,跨部门协查个人隐私信息

有些工作人员拿着初核工作组的介绍信,直接去不动产、银行申请调取个人财产信息,结果直接被窗口退回。所有外部隐私信息协查,只认立案文书,初核手续不具备协查效力,窗口单位完全有权拒绝配合。

误区二:把初核谈话做成讯问笔录

初核谈话笔录,只能客观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不能使用讯问类笔录格式,不能设置封闭式讯问问题。一旦把普通核实谈话升级为讯问笔录,会被认定程序违规,整份笔录失去证据效力。

误区三:依靠诱导、施压的方式逼迫当事人交出手机

取证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以不配合就从严处理作为要挟,逼迫当事人交出手机、解锁社交软件。非自愿交出的电子证据,在后续审理环节很容易被排除。想要固定电子数据,只能等到立案之后依法扣押手机。

误区四:扩大协查范围,调取与线索无关的材料

初核必须紧紧围绕反映的问题开展核查,不能借着初核的名义,大范围翻阅干部多年全部财务账目、人事档案。超出线索范围随意调取海量资料,属于超范围核查,不符合程序规范。

六、初核完成之后,只有四种法定处置结果,不能随意结案

走完初步核实程序,卷宗材料整理完毕,最终只能做出四类结论,没有第五种选择:

第一种:线索失实,予以了结,对被反映人作出澄清说明。

第二种: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党纪政务处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处理。

第三种:查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履行审批手续,正式启动立案审查调查。

第四种:现有证据不足,暂时无法查实问题,做暂存待查处理,后续有新线索再重启核查。

不存在“搁置不处理”“无限期核查”这种操作,初核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出具正式处置意见。

七、给被核查公职人员的几条理性建议

1. 客观区分程序是否合规。如果办案人员在初核阶段要求调取你的银行卡、房产信息,你可以依法提出程序异议,初核阶段无权协查个人隐私资产。

2. 如实说明履职情况,配合组织正常谈话与内部资料核查,不要无故对抗组织核实,拒不配合谈话会被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3. 主动整理公务凭证、审批单据,主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固定自身履职无过错的证据,避免因为证据缺失造成不利认定。

4. 区分正常初核和越权调查,正常的内部资料调取需要积极配合,超出初核权限的强制调查措施,有权提出程序申辩。

八、全文总结

初步核实是线索筛查的前置程序,它的定位就是“甄别线索真假”,只有书面查阅、普通谈话、实地走访这三类取证权限,所有涉及个人隐私、财产、通讯的强制性协查措施,全部要等到立案之后才能启动。

对基层纪检工作人员而言,守住初核的权限红线,就是守住证据合法有效的底线。一旦提前越权调取流水、通讯记录、个人财产档案,所有取证工作都会付诸东流。

对于广大事业单位、机关干部来说,弄懂初核与立案的权限区别,既能主动配合组织核查,也能维护自身合法程序权利,避免在程序模糊地带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程序合规是所有办案工作的前提,分清初核能查什么、不能查什么,才可以既查清问题,又守住制度底线,做到依规依纪开展线索处置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依据纪检监察相关条例做制度科普,仅为实务知识分享,不作为办案文书与执纪工作依据。各地实操细则存在差异,具体工作以本级机关正式制度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