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孩别乱摸!广东中山,男子以700元报酬诱骗未满18岁的女孩到酒店公寓量体拍写真,趁机上手猥亵亲吻,事后连承诺的工钱和垫资都不给,女孩报警后男子被拘10日,女孩又将其告上法庭索偿近8000元并要道歉,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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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这天,对于刚满18岁没多久的广西女孩黄某来说,是个不想回忆的日子,事情得从社交软件上那个叫陈某的男人说起。

陈某的微信名挺唬人叫JohnWick,在网上主动撩黄某,开口就说手头有婚纱写真的活儿,邀黄某来广东中山当模特,拍一组给700块,来回的路费、开房费、吃饭钱全都给他报销。

黄某那时候年纪小,涉世未深,想着能赚点钱还能积累点拍摄经验,没多想就答应了,俩人约好了在中山市某酒店公寓1栋碰头。

到了约定的12月4日上午11点,黄某按陈某的要求,先自己在酒店公寓开了2107房的房门等着,陈某来了之后,没急着架机器拍照,张口闭口说量体准了拍出来才好看。

借着拿软尺比划的名义,让黄某又是脱裙子又是脱内衣,还说什么测领围得跪在他面前量,黄某心里犯嘀咕但也没敢太反抗,毕竟人家是“雇主”。

量体的时候,这男的开始动手动脚,先是说练眼神得有感觉,站到黄某身后双手捏肩膀后背,非要黄某趴床上给他顺着脊椎往下按,黄某拒绝才停手。

闲聊的时候这男的说黄某像他前妻,手老往人家小腹上放,推开了又放上来,后来干脆把黄某腿抬自己腿上揉捏,严肃拒绝才松手。

熬到晚上8点多,陈某又说要重新量,伸手想去碰黄某乳头,被拍开了,接着他拉黄某坐沙发,左臂勾脖子右手摸到右胸,黄某当场拍开他的手。

这时候黄某心里发毛了,之前听人说量体也就20分钟,这都耗大半天了,就想找借口走人,陈某不干,非说还得再拍十分钟,让黄某平躺床上做性感表情,他自己跨坐到黄某胯部上压着。

黄某挣扎着想起来,这男的兴奋地问是不是怕他强奸,紧接着趁黄某躺着拍眼神的时候,猛地扑过去亲了黄某嘴巴,黄某吓得大哭使劲推开才挣脱。

到了晚上10点,黄某镇定下来提出要离开,陈某又凑过来试图亲脸被拒,俩人一块下楼过马路,陈某死死攥着黄某右手腕不放。

晚上10点20分在大厅沙发上,黄某坐着充电,陈某坐沙发扶手,左手环抱她肩膀又摸了一下右胸,还威胁不准说出去,强行亲了一口,刚好网约车到了,黄某逃命似的跑上车,这男的一路跟到车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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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里,黄某陈述他还摸了腰、肚子、后背、大腿这些地方,虽然陈某后来在派出所只认了两次亲嘴没认摸胸,但事实摆在那。

事情闹成这样,写真肯定是拍不成了,承诺的700块工钱和垫出去的240块开销陈某一分没掏,黄某回去后越想越屈辱,在家人陪同下跑到派出所报案。

警方介入后,找陈某做了两次询问笔录,陈某对亲吻猥亵的事供认不讳,承认是趁女方不注意亲的,也承认在微信上约的拍写真让女方开房。

公安查证后,对陈某除行政拘留10日,黄某这边虽然出了口气,但心里的坎儿没过去,她是未成年人,被这么折腾一回,精神压力大得睡不着,而且其他杂七杂八费用不少。

于是黄某把陈某告到法院,索赔:940元工钱;因报案产生的交通费、开房费、误工费、餐费共2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行政拘留完绝不等于民事赔偿免单。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派出所已经罚了十日拘留,这事就算两清,受害者不能再要钱,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私权利受损的填补,这俩互不抵消,本案里陈某即便被拘留10天,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要承担。

第二,猥亵案件里的赔礼道歉方式得看影响范围和受害人意愿,不是非要公开挂网。

按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000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要和侵权具体方式、造成影响范围相当。

这案子侵害的是女孩人格权,但涉及未成年女性隐私和性骚扰细节,如果判公开登报道歉,反而二次曝光受害者隐私,扩大伤害。

女孩自己也说只想在庭审收到道歉,法院据此判“口头+书信书面道歉”非常人性化,既让侵权者承担了人格权责任,又没让受害者被二次消费。

要是侵权人赖着不写不念,将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完全可以公布判决内容来代替,费用还得他出。

第三,为省事把不同法律关系纠纷一并处理,是司法避免诉累的务实操作。

本案案由是人格权纠纷,700块工钱和240块垫付费是劳务合同纠纷,严格讲这俩法律关系是两码事,按旧思维可能让女孩再去立个案要工钱,但民法典里头讲究责任聚合与诉讼经济,最高法也提倡实质性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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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告欠薪事实清楚、双方没啥大争议,又在同一个事件链条里,为避免原告再跑一趟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为避免诉累一并处理完全合乎法理。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940元报酬垫付费、2000元维权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还得口头加书信道歉,驳回其余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