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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实施,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本刊采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封丽霞,对该法进行重点解读。
封丽霞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立法里程碑
筑牢共同体法治根基
Q: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落地,有着怎样特殊的时代价值?为何说它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标志性里程碑?
A: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上升为国家意志,进一步以国家法律方式巩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重大成果,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起各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促进型”立法
柔性引导各民族团结进步
Q:这部法律属于“促进型立法”,它和管理类法律差异明显,普通妇女、家庭该怎么理解这一特色?
A:传统管理类法律法规重在划定行为红线,突出约束惩戒。而这部促进法坚持激励引导为主、刚性约束兜底,更加贴近群众日常生活与基层社会治理实际。
一方面,法条设置了大量倡导性、鼓励性条款,支持各族群众常态化往来互动,共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互帮互助共谋产业发展。依托文明家庭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基层普法宣讲等柔性举措,调动全社会主动投身民族团结建设。另一方面,法律清晰划出底线,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隔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制定惩戒条款。针对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先行制发检察建议,必要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守住民族团结的法治防线。
立法过程始终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四组辩证关系:共同性与差异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各民族意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物质发展与精神凝聚,严格恪守“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总原则。既保护各民族特色民俗文化,又不断强化全体中华儿女的共有文化认同。
巾帼有作为
共促中华民族一家亲
Q:本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呈现出清晰的逻辑层次。对于群团组织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职责定位法律是如何明确的?各地妇联可以凭哪些载体做实民族团结工作?
A: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面向其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法律职责。
广大妇女是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法的重要责任主体,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可或缺的力量。妇联是联结和服务各族妇女,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各地妇联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履行促进民族团结的社会责任,摒弃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主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还可以通过组织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跨区域人才培养、社会调研等多种形式拉近和厚植各民族姐妹情谊,以各民族妇女的交往交流增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睦,以各族妇女的大团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贡献“她”智慧和“她”力量。
法律亮点有哪些?
主线鲜明
通篇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并将其作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规范设计的根本遵循。
定位精准
该法既突出“促进”这一核心功能,又注重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形成“促进”与“约束”并重的治理逻辑。
体系完整
采用“序言+7章65条”体例,结构严谨,涵盖不同主体各层次,衔接顶层设计到监督问责各环节,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的制度体系,解决了民族工作“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
导向突出
直面新时代民族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制度设计精准施策:针对发展差距,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针对文化认同不足,强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针对民族区隔风险,推进交往交流交融;针对治理薄弱,完善协同治理机制;针对违法犯罪,设立多层次责任机制,确保创建实效。
促进民族团结,我们怎么做?
法律明确公民是民族团结进步的主体,个人应从自身做起,将法治要求融入日常生活,共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增强共同体意识
主动学习中华民族发展史,维护国旗、国歌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铸牢“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促进交往交流
在日常生活中与各民族同胞友好相处、互帮互助,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志愿服务等促进互嵌融合的活动。
家庭教育责任
监护人应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监督与举报
发现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行为可依法提出检举。
▌本文来源:中国妇女
编辑/赵家莉 责编/陶伟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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