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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年高考结束后,一篇题为《高考估分715查分299,女孩称试卷不是自己的》的文章在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篇文章称四川绵阳考生周某禾原本估分高得惊人,实际查分却低得惨不忍睹,还声称自己的答题卡被人调了包。一时间,网友炸了锅,不少人质疑高考公平性,甚至有人喊出有黑幕。
经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联合调查,发现绵阳本地并无姓名为周某禾的考生,该文章纯属是福建厦门网民周某借助人工智能工具批量生成的虚假内容,其目的仅为制造流量、非法牟利。
目前,周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今天我从专业角度给大家分析:周某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既然闹得这么大,为什么没被判刑坐牢?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到底差在哪儿?
一、周某违反了哪条法律?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为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适用该条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主观故意、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
主观上,有主观故意。周某不是误传,是主动策划,用AI工具批量生产假故事,目的就是吸引眼球、赚流量钱。主观上就是明知故犯。
客观上,散布了谣言。他凭空捏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绵阳考生周某禾,连每科多少分都编得清清楚楚,还煞有介事地说笔迹对不上。这些全是假的,绵阳根本查无此人。
结果上,扰乱了公共秩序。这里说的公共秩序不只是大街上的秩序,也包括网络空间的秩序。高考是关乎千家万户的大事,关系到我们普通百姓对教育公平的信任。周某的谣言一发,无数网友被误导,很多人对高考公信力产生怀疑,这就是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
所以,警方依据这一条拘留周某,于法有据,罚得应当。
有人可能觉得,我用AI写的,又不是我亲手写的,是不是能免责?
AI只是一个工具,就像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伤人。是谁拿起了这把刀?是谁把它生成的内容发到了网上?是周某自己。工具再先进,背后操作的人才是法律追究的对象。技术中立,不代表使用技术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二、既然闹这么大,为啥不判刑?
网上都炸开锅了,造成这么坏的影响,怎么只是行政拘留,不是坐牢?
法律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有一条清晰的界线。
(一)刑法只管最严重的几类谣言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犯罪,主要针对两类情况:
一类是编造恐怖信息,比如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商场有生化武器;另一类是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特定信息,比如谎报地震、火灾、重大疫情等。
大家对照一下,周某编的是什么?是高考成绩和答题卡问题。这显然不属于上面任何一类。这是周某不构成此罪最直接的原因。
可能有读者会追问:那造其他谣就都不算犯罪吗?也不是。如果造谣诽谤特定个人,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造谣损害商业信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但这些都是另外的罪名,需要满足各自不同的条件。
就本案而言,周某编造的是不针对特定个人的事件性谣言,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是最接近的罪名,但它的适用范围确实不涵盖高考成绩类谣言。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定罪,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二)严重扰乱和一般扰乱,差别很大
退一步说,即便假设高考谣言能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还有一个关键门槛: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什么算严重扰乱?法律和司法解释给了些参考标准,比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导致大规模交通停运、致使国家机关重要工作中断、引发大范围恐慌从而需要公安消防等部门紧急出动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严重社会后果。
那周某的行为呢?虽然网上讨论很热闹,但并没有造成上述任何一种实质性后果。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核实、公开辟谣,属于正常工作范畴,还没有到严重的程度。
三、最后我想说,AI造谣这件事,值得我们警惕
传统造谣,靠人一个字一个字地编,效率低,而且容易露出破绽。现在有了AI工具,输入几个关键词,几秒钟就能生成一篇看起来像模像样的“新闻”。这大大降低了造谣的成本,提高了造谣的“产能”。一个人在家里动动鼠标,就能在网上掀起风浪。
这对我们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对普通人来说,以后看到网上那些劲爆消息,尤其是涉及公共事件、敏感话题的,得多留个心眼。不轻信、不盲从、不急着转发,等官方核实。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旨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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