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算了一天考验期福建安溪:开展类案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李宝英) “6月29日,我将永远记住这一天。”日前,在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开展刑罚执行监督时,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对检察官说。在他看来,这一天既是警示日,提醒自己不再重蹈覆辙,更是真切感受到人格尊严与公平正义的日子。

这个难忘的日子,是检察官为他“找”回来的。2025年6月,安溪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在查阅社区矫正档案时,发现法院执行通知书记载: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检察官敏锐察觉:6月的最后一日本应是30日,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1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1个月。因此,黄某缓刑考验期的截止日期应为6月29日。

检察官随即调阅法院裁判文书,确认该案存在缓刑考验期截止日计算错误,并依法督促安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原审法院发函建议纠正。原审法院采纳意见,更正了错误认定的缓刑考验期,并重新送达执行通知书。

“刑期,一天也不能算错。”检察官说,“错算一天,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就打了折扣。”

安溪县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强化交付执行法律文书审查,同步比对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重点审查刑期折抵、起止日期有误等,通过“书面审查+深入核实”,筑牢刑期计算“防火墙”。

2025年7月,该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建立刑期计算内部自查机制。据悉,2025年以来,该院归纳各类刑期计算错误情形,开展类案监督,对发现的8件刑期计算错误案件启动复查程序,依法监督纠正相关法律文书错误,严防“带病”执行和错误执行。(张仁平)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