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玩不起?海南琼海,男子凌晨驾车撞树致3人受伤,送医转院忙前忙后近10小时才报警,交警因间隔太久查不清是否酒驾,保险公司直接拒赔15万维修费,司机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判决:延迟报案系重大过失,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一分不赔!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4年5月,琼海男子刘某在当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越野车投保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高达29.18万元。
在填写投保单及签署《投保人声明》时,刘某亲笔签字确认,表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加粗提示,保险公司也已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
时间来到2025年2月11日凌晨4时2分,海南琼海市官塘大道一片寂静,刘某驾驶着这辆投保的越野车,搭载两名朋友在路上行驶。
突然之间,车辆失控径直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巨大的撞击声在凌晨格外刺耳,事故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前部严重受损,路边的树木也被撞坏。
按照常理,这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第一反应应该是立刻拨打122报警和120急救,同时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定损。
然而刘某的选择却截然不同,事故发生后,刘某没有拿出手机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到场查勘,他和两名受伤的朋友一起,直接跟随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离开了现场,留下了撞得面目全非的车辆孤零零地横在路边。
三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初步检查和治疗,在急诊处理过程中,其中一名伤者因为下巴脱臼情况较为严重,接诊医生建议转至医疗条件更好的海口市某医院进行治疗。
刘某听闻后,便着手安排转院事宜,全程忙着联系车辆、办理手续、陪护伤者,依旧没有想起要补报一个警。
当天上午10时许,刘某在海口通过某手机平台联系了道路救援拖车,将留在琼海事故现场的越野车拖运至海口的修理厂停放。
从事故发生到这时候,已经过去了将近6个小时,道路第一现场的各种痕迹、散落物、刹车印早已可能因为过往车辆和清晨的露水等环境因素发生改变甚至灭失,最关键的是,驾驶员体内的酒精代谢也在随时间流逝而无法检测。
即便到了这个时候,刘某依然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或保险客服热线,他一直在忙活伤者的后续治疗安排,直到当天下午1时48分,距离事故发生整整9小时46分钟,才在海口报警。
近10个小时的空白期,让这起事故的调查陷入了僵局,2025年2月25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经过初步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文书载明:“因报案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过长,以至于案发时驾驶员是否饮酒等相关情况无法查清。”这一纸认定,直接戳破了刘某试图理赔的希望泡沫。
随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主张赔偿车辆损失15.3万余元。
保险公司经核查勘验,认为事故发生于凌晨敏感时段,报案延迟近10小时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依据保险条款第11条关于延迟通知致使事故性质难以确定的免责约定,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刘某对此结果极度不满,认为自己首先是履行救人义务,并非故意拖延,保险公司咬死“查不清”就不赔属于霸王条款,于是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履行赔付义务。
一审庭审中,刘某辩称自己作为驾驶员首先保障伤员生命安全无可厚非,转院、安置伤者消耗大量时间,且自己确实受伤无力分身,不存在重大过失。
保险公司则抗辩称,送医与报案完全可以同步进行,哪怕刘某自己动不了,也可以委托车上两名乘客或医院人员代为报警报险,近10小时无任何通知属于放任现场灭失的重大过失,且交警已认定酒驾无法查清,触发法定及约定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在投保声明上签字,视为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刘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条款第11条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事故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免责。
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4时许,刘某虽需送医,但在伤者得到安置后的长时间内,完全有条件通过任何一部手机履行通知义务,其搁置近10小时才报案,导致交警无法勘查第一现场、无法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客观上致使事故是否涉及酒驾这一核心性质难以确定,构成重大过失。
保险公司调取的背景信息显示刘某事故前在KTV有消费酒精饮料记录,虽非直接证据,但结合延迟报案形成的举证僵局,免责条件已然成就。
故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求,刘某不服上诉,二审中,刘某仍坚持主张“生命至上,送医抢救是首要法定义务,延迟报案具有正当性”,并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酒驾,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能拿查不清当挡箭牌。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层面的及时通知并非苛求人在重伤濒死时还要填单报案,但本案中刘某及伤者伤情并未达到完全丧失行动能力或意识模糊的程度,送医、转院、叫拖车等一系列复杂事务均能处理,唯独忽略报警报险,显然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
送医与报案并不互斥,可通过他人协助完成,拖延近10小时导致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关键客观证据永久灭失,责任在于刘某自身。
二审法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导致事故性质无法查明的,保险人依法免责。
保险公司已证明延迟报案与事实无法查明之间的因果关系,刘某二审提交的住院病历仅能证明受伤治疗事实,不能反推其未饮酒或未延迟报案具有合理性。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刘某不仅拿不到15万余元的车损赔偿,还得自己搭进去两审的案件受理费和相关鉴定成本,十余万元的修车费只能自掏腰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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