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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活动

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8日,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昆山市某物业公司未征得小区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楼顶天面等物业共用部位出租给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用于安置通信微型发射天线等设备并收取租金

法律规定

根据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该公司在处罚决定告知书前已着手采取补救措施,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建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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