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

辖区2家民宿

未取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行政许可

擅自对外营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大队依法责令2家场所停产停业

并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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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安全不是儿戏

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小遵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企业单位、市民群众

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重视消防安全

积极排查消除身边火灾隐患

让我们共同营造

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来源: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