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往往会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计算,以何种方式计算,以何日作为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不计息的情况等种种问题均是执行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息问题。

长尾关键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工程款优先受偿不含利息违约金、抵押权登记债权限额、参与分配清偿顺序、迟延履行利息分配规则、法定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区别、执行款不足分配实务、建工优先受偿范围、最高额抵押登记效力、分配异议诉讼要点

最高法院: 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阅读提示:多债权人同时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是执行高频争议场景,核心分歧集中在法定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担保债权能否将利息、违约金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大量承包人、抵押权人起诉时主张本金 + 利息 + 违约金全部优先清偿,但最高法再审裁判明确划分两类债权边界: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仅保护人工、材料等实体工程成本,逾期利息、违约金属于违约损失,只能按普通债权分配;抵押权优先范围以不动产登记载明债权额为准,登记仅写本金不能自动扩张至利息罚息。结合最高法(2014)民申字第 1306 号标杆再审案例 + 5 件各地高院同类判例,厘清两类优先债权分配规则、执行异议诉讼维权路径。

案情背景

开发商企业名下房产被查封拍卖,执行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将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全部列为第一顺位优先债权,银行抵押本金第二顺位,其余债权普通比例受偿。其他普通债权人提出书面分配异议,主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不具备优先受偿资格。施工承包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全部本息违约金优先清偿。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承包人诉求,认定利息、违约金不属于法定工程价款优先范围;承包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维持原审裁判,明确工程款优先权仅覆盖实体施工成本,违约衍生损失只能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实务高频踩坑痛点

痛点 1:想当然认为工程款本息违约金全部优先

混淆《建工司法解释》条文,误将逾期利息、停工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纳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分配时顺位大幅落后。

痛点 2:抵押合同约定含利息,但他项权证仅登记本金

仅看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忽略不动产登记簿公示效力,执行中法院以登记债权额为限,超出利息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

痛点 3:分配异议只提诉求,不区分法定优先权、担保物权规则

工程款、抵押权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优先范围标准,维权时混为一谈,异议、上诉均难以获得支持。

痛点 4: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优先主张迟延履行利息

多债权人公平分配场景下,迟延加倍利息清偿顺位最靠后,无剩余财产时不予分配。

痛点 5:混淆执行分配审理边界,试图推翻原生效判决

分配异议之诉仅审查债权受偿顺序、分配金额,无权变更原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本金。

痛点 6:未区分法人 / 自然人参与分配规则,企业歇业财产参照破产分配标准

被执行企业无清算直接处置资产,参照破产公平清偿逻辑,违约损失不得优先。

核心裁判规则

(一)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范围(刚性边界)

依据法释〔2002〕16 号批复、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0 条:

1. 可优先受偿: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结算工程本金等物化工程实际支出;

2. 不可优先受偿:逾期付款利息、合同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全部属于违约衍生损失,仅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二)抵押担保债权优先范围(以登记公示为准)

1. 不动产他项权证 / 登记簿明确记载担保范围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拍卖款可全部优先清偿上述款项;

2. 登记簿仅登记 “债权本金 XX 万元”,无扩展担保范围记载:仅本金优先,利息、违约金超出登记限额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3. 仅抵押合同约定利息但登记未载明,不能对抗其他普通债权人,分配时不支持优先。

(三)执行分配通用清偿顺序(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第一顺位:执行费、评估、拍卖等实现债权必要费用;

第二顺位:法定建设工程价款本金;

第三顺位:抵押登记载明限额内债权本金及登记列明利息、违约金;

第四顺位:上述两类优先债权之外的利息、违约金、一般金钱债权,按债权比例分配;

最后顺位: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仅所有债务清偿完毕有剩余才支付。

(四)本案最高法再审核心理由

1. 案涉利息、违约金系开发商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损失,不属于工程实体支出,不符合法定优先权保护范围;

2. 被执行人企业歇业、资产仅两千余万,负债六千余万,参照破产公平清偿原则,不得将违约损失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3. 分配异议之诉仅审查受偿顺位,原生效判决确定本金合法有效,但不能扩张优先受偿边界;

4. 再审申请人要求全额优先受偿缺乏司法解释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同类判例

判例 1 分配异议可审查利息计算标准、外币折算节点

分配诉讼可审查利息截止时间、外币换算基准,无需改动原生效判决,属于分配审理法定范围。

判例 2 多债权人分配,单独主张迟延利息有违公平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时,迟延履行利息不予参与分配,平衡全体债权人利益。

判例 3 抵押登记完整约定本息违约金,全部优先清偿

抵押权证明确担保范围含利息、罚息、律师费,拍卖价款可优先覆盖全部约定债权。

判例 4 抵押仅登记本金,利息超出限额普通分配

不动产登记簿只记载本金数额,抵押合同补充约定不具备公示效力,利息不能优先。

判例 5 调解书确定工程款,迟延利息不享有优先权

即便依据调解书确认债权,迟延履行产生的加倍利息同样排除在工程优先受偿范围外。

债权人事前签约 & 执行维权实操方案

(一)承包人签约、诉讼风控

起诉主张工程款时,分开列明本金、利息、违约金两项诉求,明确区分;

诉讼请求单独写明工程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利息、违约金仅要求普通清偿;

竣工 18 个月内及时行使工程优先权,避免权利灭失。

(二)抵押权人抵押登记风控

办理抵押登记时,务必在不动产登记簿完整登记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仅合同约定无效。

(三)遭遇不利分配方案维权步骤

收到分配方案 15 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其他债权人反对的,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举证区分债权类型:工程款仅本金优先、抵押以登记为准;

财产不足分配时,不再单独主张迟延加倍利息,避免诉讼成本。

(四)普通债权人异议抗辩要点

针对承包人、抵押权全额优先主张,直接援引法释〔2002〕16 号、担保物权登记公示规则,抗辩利息、违约金转为普通债权。

实务总结

执行分配场景下两类核心优先债权边界清晰:建设工程法定优先权只保护人工、材料等工程实体本金,利息、违约金属于违约损失,无优先受偿资格;抵押权优先范围严格以不动产登记记载内容为准,登记未列明的利息、罚息只能普通分配。

被执行人企业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参照破产公平清偿逻辑,不得将违约衍生款项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债权人诉讼、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提前做好条款区分与登记公示,分配产生争议及时提起分配异议之诉,精准区分债权类型提出诉求,避免主张全部优先而全部败诉。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执行分配、执行异议之诉、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担保纠纷十七年,擅长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债权受偿顺位抗辩、建工及担保债权全流程合规设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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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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