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针对炎热天气,
广东省总工会发布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明确:
日最高气温
37℃以上、39℃以下时,
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
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
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
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不得因高温天气
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
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具体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针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可能出现的中暑、急性日晒伤和热射病等问题,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二是遵守高温作业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在高温酷暑天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改善作业环境,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资料图。梁冠贤/摄
三是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各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四是加强高温防护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职工掌握高温基础知识和中暑早期识别与应急处置技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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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于广东省总工会
编辑/明敏
责任编辑/阳紫微
三审/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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