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闲事送的命!四川都江堰,1993年一场菜市场口角,三兄弟中的一人持刀刺死劝架路人,潜逃二十余年后主犯落网坐牢,死者老母与幼子时隔二十多年才提起民事赔偿,法院判决结果却让所有人傻眼——只支持了主犯自愿给的5万,其余90多万全部驳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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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拨回到23年前,那天上午9点多,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一个菜市场门口,王剑、王冰两兄弟正摆摊卖凉粉,隔壁也是卖凉粉的谢英母女。

两边因为摊位位置拌起了嘴,继而动了手抓扯,在场的人把他们拉开后,不知从哪儿冒出来的几个社会青年过来把王剑和王冰揍了一顿。

王剑两兄弟吃了亏,中午12点左右,大哥王宏听说了上午的事,气冲冲赶到摊位,三兄弟汇合后,王宏过去直接把谢英摊上的凉粉掀翻在地,两边立马又吵成一锅粥。

这时候,在附近吃饭的徐某听见动静,跑过来劝架,劝着劝着,言语没对上,徐某跟王宏、王剑几个人杠上了,从骂街变成了动手抓扯扭打。

扭打中,王剑手里攥着自己卖凉粉用的单刃刀,往徐某胸口狠狠捅了一刀,随后撒腿就跑,徐某在送去医院的路上没了气息,死因是胸部刺创导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

当场王冰被民警摁住收容审查,王剑和大哥王宏脚底抹油潜逃外地,这一逃,就是23年。

那头徐某家里天塌了,徐某母亲那年52岁,儿子才刚满2岁,1991年徐某就跟前妻离了婚,小孩一直跟爹过,爹突然没了,徐凡只能先由爷爷奶奶拉扯。

祸不单行,徐某走了3年后,受不了打击的徐父脑淤血发作也走了,孤零零的徐母一把屎一把尿把孙子养大,23年里王家三兄弟及其家人没掏过一分钱补偿。

转机出现在一个赌博窝点里,化名的王剑被警方揪了出来,法院开庭审理王剑故意伤害案,检方指控他犯故意伤害罪,死者儿子和母亲在刑事程序里提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后来又撤回去了。

后刑事判决判处王剑有期徒刑14年,刑事定完罪,民事赔偿还没影,徐家人把王剑、王宏、王冰三兄弟一股脑告到法院,要求3人连带赔偿941795.5元,诉讼费也让他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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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王剑到庭,王冰委托了律师来,王宏经公告送达传票没露面,法院缺席审判,庭上几方吵得不可开交。

王剑先开口,说事儿是徐某先惹的,赔偿不能按现在的标准,得按23年前的来,还得看他支付能力;还说原告在刑事里撤了附带民事,中院都结了,不明白为啥现在又来起诉。

王冰的律师更来劲,列了一串抗辩:第一,人是王剑捅的,王冰没动手不赔;徐某先打王剑才有后面事,徐某自己有错;第二,起诉超了一年诉讼时效;第三,标准必须按1993年算;第四,王剑家属早赔过3万了,得扣;第五,1993年张玉珍才52岁,不算被扶养人;第六,王冰老婆胃癌,原告还去闹他父母家致父亲病情加重;第七,诉状一会说王剑杀的一会说三被告共同造成,矛盾。

王宏全程没露面也没交书面意见。

法院查明,23年前的那场冲突、王剑捅人、王冰现场被抓、王剑王宏潜逃后落网、家属已赔3万这些都没争议。王剑当庭还补了一句:刺徐某时王宏在谢英摊位、王冰被打跑了不在场,是他自己手里正好有刀才干的事。

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先说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这条“死线”。

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都白纸黑字写着,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这不是平常说的3年普通时效可以因为起诉、索赔中断重算,它是客观硬性上限,很多人以为只要一直在找对方、对方在逃就能一直等。

法律上不行,除非你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向法院申请延长,而司法实践里这扇门开得极小,基本限于完全不知道义务人是谁、因不可抗力彻底无法行权这种程度。

像本案原告明知王家三兄弟名字、只是人潜逃了,法院通常不认是法定特殊障碍。

2.再说刑事附带民事撤诉与独立民事起诉的关系。

原告此前在刑事案里提了附带民事诉讼又撤回去,按道理提附民构成普通时效中断,中断后重算3年,但本案法院直接跳上去卡20年最长保护期。

因为不管你中途中不中断,20年是天花板,自事发当年起算到审判时为止早已穿透天花板,所以即便你在2017年提过附民,也不能把20年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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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普通人极易误解,以为“我在刑事里告过就没事”,结果独立民诉一提才发现门早关了。

3.最后说自愿履行的例外。

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不是实体权利本身,如果义务人像王剑这样当庭明确表示愿意按自己能力额外补偿5万,这属于时效届满后的自愿履行承诺,法院予以确认执行。

但注意,这纯靠对方“良心发现”,法律不能强迫过时效的义务人赔,王宏没表态、王冰抗辩到底,法院就不能硬判他们给一分钱。

本案原告若能在事发后20年内任一节点起诉并把判决拿到手,哪怕被告潜逃也能后续执行,可惜拖过红线,只剩主犯愿给的5万补偿,其余90多万法律不再兜底。

最终,法院判决王剑7天内补原告5万元补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