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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究竟是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的判断失误,还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根本性不作为?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当医学的不确定性遭遇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我们该如何划出一条既保护患者权益、又不过度追责临床医生的合理边界?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漏诊到死亡,一场凌晨急诊的致命转折

2024年2月15日(正月初六),江西抚州一2岁半男孩出现腹胀不适。

2月16日上午,父母带患儿到当地某三级医院就诊,血常规检查后诊断为“胃肠型感冒”,开具中成药后嘱回家观察。2月16日晚饭后,患儿开始呕吐,精神状态尚可。

2月17日凌晨3时许,患儿再次呕吐且呕吐物带血丝,家长带其到某二甲医院(以下简称医方)急诊就诊。接诊的韩医生判断需拍摄腹部立位片排查肠梗阻风险,拍片结果提示患儿存在肠梗阻,后以“肠梗阻、急性胃肠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将患儿收住入院治疗。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人员,且孩子当时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表现,故未安排B超检查

入院后,韩医生为患儿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予禁食、抗感染、护胃、补液等治疗。当日早上7时,患儿奶奶告知医护孩子排出大量绿色稀便。上午8时许,韩医生完成与下一班医师的交接工作,接班医师带领团队查房,上级医师罗某查看患儿状态后指示延续原补液方案。查房结束后,韩医生于8时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后打卡下班

患儿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到,当日上午查房时,韩医生向家长提出,当日医院有儿科专家罗医生会诊,可对患儿做全身详细检查,但需收取5000元现金作为专家会诊费。家长表示无现金后,此事未再提及。

2月17日下午1时许,患儿突然腹痛加剧,家长立即告知值班护士长,护士长在病区未能找到医生,随后带领家属至另一栋楼找到一名医生,该医生阅片后建议立即转院至省儿童医院。下午2时15分左右,家属自行驾车带患儿转院,医患双方均未提及使用救护车。

转运途中,距省儿童医院约10分钟车程时,患儿昏迷,家属在车上实施心肺复苏。下午4时20分抵达省儿童医院时,患儿已无呼吸、脉搏,右侧腹股沟可见不可回纳包块。经抢救至下午5时51分,宣告死亡。后经推断,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

2024年5月,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指出:患儿因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代谢性酸中毒、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认为医方主要存在如下过失:

1. 患儿入院后,医方未对其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导致漏诊腹股沟嵌顿疝。

2. 患儿肠梗阻未及时解除。

3.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普通外科诊疗常规。

4. 专家特别指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手术并不困难,及时手术很少引起死亡。医方漏诊实属重大过失。

百万赔偿之后:

医疗纠纷升级为刑事追责,儿科医生被刑事拘留

区卫健委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对首诊医生韩某和主任医师罗某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罚;对涉事医院给予警告、罚款12.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2024年10月,家属提起诉讼。2025年1月24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在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漏诊、延误病情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56%至95%,建议75%。

2025年3月28日,法院判决医方承担85%的过错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

民事赔偿过后,家属拿着鉴定意见报警,追究涉事医生刑事责任。2025年6月10日,公安局对韩医生涉嫌医疗事故案立案侦查。2025年6月11日,韩医生被刑事拘留。2025年6月17日或18日,韩医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疑似当事医生首发声:

认可自身疏漏,否认“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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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一年后,2026年7月,一名自称涉事当事人韩医生的账号在网络平台发文发声,他表示自己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接受该处理结果,并针对本次刑事追责提出多项异议:

1.关于首诊负责制:韩医生称其已完成交接班并于上午8时打卡下班,后续未收到医院任何关于患儿病情恶化的通知,质疑是否还需对患儿后续病情承担全部责任。

2.关于诊疗规范违反的责任归属:韩医生指出当日上午8时上级医师罗某共同查房后未提出修改或补充治疗方案,质疑为何“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的责任全部归于其一人。

3.关于漏诊认定:韩医生质疑患儿未进行尸检,嵌顿疝的发作时间无法确定——不能区分是入院前、治疗期间还是转运途中产生。当日上午上级医师查房未要求转诊外科,仍安排在儿科保守观察,其认为这说明查房时患儿尚未出现嵌顿疝症状。

4.关于转运责任:当日外科值班医师是最后接触患儿的医护人员,患儿当时是否存在嵌顿疝症状尚无说明。家属自行驾车近两小时送往省儿童医院,未选择距离更近的市第一人民医院。韩医生认为这些关键问题均未得到合理解释。

5.关于责任分配:患儿此前曾在某三级医院就诊,后续又转入省儿童医院,韩医生质疑为何全部诊疗责任只集中于其一人。

韩医生在声明中认可自身存在“处置疏漏”,但认为尚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的刑事犯罪。

悲剧背后的舆论分歧:

痛斥诊疗失职,共情儿科医生

此案件被报道后,引发全网热议。网友们在批评医生的同时,也对刑事追责提出看法。

有网友认为,这不仅仅是“庸医误诊”,更是“医德缺失”。特别是医生在查房时提出需要5000元现金的“专家会诊费”,而所谓的“专家”竟是当天值班的同事,这一细节让网友深感不满,认为此举性质恶劣,医生责任心和医德存在严重问题。

针对医院管理和诊疗流程,网友批评医院在春节值班期间人手不足,导致患儿病重时家长需要“过街跨楼”才能找到医生。此外,在转院这个关键环节,医院竟让家长自驾耗时两个多小时转院,且无医护人员陪护,被认为极不负责。

对于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网友认为,只要查明不是故意为之,仅仅因为医生水平不够导致漏诊,就被判刑“太牵强”且“让人心寒”。此事引发了不少网友对儿科医生处境的同情,感叹“医生是个危险职业”,认为这会给本就压力巨大的儿科医生群体带来“当头一棒”,甚至“吓得转行”。

“首诊负责制”:

交班是否意味着责任转移?

韩医生最核心的异议在于——他已按时交班、完成查房记录、打卡离岗,且在离岗后未收到任何病情恶化的通知。从一线医生的视角看,这确实是绝大多数医院日常交班的常态:交班后,值班责任由接班医生承担。

但法律层面的解读可能不同。“首诊负责制”不只是“谁接诊谁负责到交班”,更是指首诊医生对患者诊疗全过程的初始评估质量和转归预判负有基础责任。

本案中,医疗事故鉴定明确指出“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这一过失发生在首诊环节,且直接导致了嵌顿疝的漏诊。即便后续交班,首诊环节的过失也不会因交班而消失。

无论值班压力多大、患者多少,基本的体格检查是不可省略的底线操作。病历书写必须规范,按时完成,特别是首诊病历的内容必须完善。

“上级医师在场”:

集体查房不等于集体担责

韩医生提出,当日上午上级医师罗某共同查房后未修改治疗方案,质疑为何责任全部归于其一人。这一质疑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法律逻辑上存在问题:韩医生是患儿的首诊医师和主管医师,上级医师查房提供的是指导性意见,而非替代性决策。上级医师未提出异议,不意味着首诊医师的初始过失被“追认”或“豁免”。

更深层的问题是:在临床实践中,“集体查房”常常模糊了个人责任边界——大家都在场,但谁应该负责?

本案提醒我们,当诊疗记录、医嘱签名、病程记录上署名的是谁,责任的第一承载体就是谁。

这一点,值得每一位临床医生时刻警醒。

“医疗事故罪”的入罪边界:

最值得深思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以“严重不负责任”为前提。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通常指向极端疏忽、重大违规、根本性不作为等行为——而非单纯的技术判断失误或经验不足。

本案的核心争议就在这里:漏诊嵌顿疝,究竟是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的判断失误,还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根本性不作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指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手术并不困难,及时手术很少引起死亡” ——这说明漏诊的后果极严重。但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应当看行为本身的性质而非结果的严重程度。如果将“漏诊”直接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那么大量临床实践中常见的诊疗瑕疵都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这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在临床工作中,哪个医生敢保证自己从未有过漏诊或误判?如果每一次漏诊都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证据,医疗工作的本质——即充满不确定性的人类救治活动,将无法正常运转。

行业警钟:

对临床医护人员的现实启示

抛开本案最终刑事判决是否恰当的讨论,本案已经给我们上了深刻的一课:

第一,体格检查不可替代。

无论辅助检查多么先进,体格检查永远是临床诊断的基石。对于肠梗阻患儿,腹股沟区的触诊是常规操作,不能被任何理由省略。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这个细节成为本案中对韩医生最不利的证据。

第二,诊疗记录务必完整规范。

病历不仅是医疗文书,更是法律证据。什么时候做了体格检查、检查了什么部位、检查结果如何——这些内容必须在病历中有据可查。“做过的检查忘了写”和“根本没做”在法律上同样致命。

第三,完善相关检查,及时请会诊。

完善检查是明确诊断必不可少的步骤,也为诊疗过程留存客观证据,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延误必要检查的免责条款,无法安排检查时应尽快转院。对于无法明确病因的情况,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治。本案中导致肠梗阻的原因有很多,儿科医生在不能排除外科急腹症时,及时请外科会诊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四,转诊流程必须规范化。

对于急危重症患儿的转诊,使用救护车并配备医护人员随行是基本要求。本案中家属自行驾车近两小时转诊,即便患儿的直接死因是漏诊,这一转诊安排也加重了延误的责任认定。

律师评案:

医疗刑责逐年增多,规范行医既是保护患者,也是守护医护自己

尽管医疗事故罪的绝对数量仍然极少,但近年来刑事追责确有抬头趋势

仅2025年至2026年间,多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波患儿术后离世案(2026年1月立案)、南通心脏手术致死案(2025年12月鉴定后立案)、东莞胸痛误诊身亡案(2025年10月立案)等。实践中已形成“鉴定定责→行政惩戒→刑事追责→民事索赔”的递进式处理模式。医疗机构内部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惩戒以及民事赔偿,均不会阻却刑事立案。

对于每一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我们无法左右法律的最终判决,但我们能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在每一个诊疗环节中,守住那些最基本的、最朴素的临床规范:该做的体格检查不能省,该请的会诊不能拖,该写的记录不能漏,该走的流程不能缺。

医学是一门不完美的科学,临床医生每天都在与不确定性共舞。但法律不会因为医学的不确定性而降低对“规范”的要求。保护患者,本质上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本文事件来自于:大风新闻、大皖新闻。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 梁雨律师、冯炳扬律师。

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冯炳扬律师团队,深耕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人身损害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实战与谈判经验,用最务实的策略解决赔偿难题,坚持“专业、高效、负责”的理念,尽心尽责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责编|Atai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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