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下意识觉得,品牌藏身份偷偷买货取证,就是下套、就是不正当碰瓷。

但这里要说实话:放在咱们内地的司法体系里,某V这套操作,一丁点违规的地方都没有。

很多人分不清合法取证和恶意钓鱼的本质区别。真正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钓鱼取证,是无中生有、刻意诱导侵权。

简单说就是商家本来没打算卖侵权商品,取证人员威逼利诱、高价忽悠,逼着商家专门拿货、定制出货,凭空制造出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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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次宁波商户的事情和前几次不同的是,在该店铺里被指控为假货的印花包包已经在货架上公然销售了。

某V的法务是以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的身份去购买实物商品,并且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进行任何诱导、欺骗的行为,也没有故意促成交易的发生,在此期间还存在公证机构对所有的过程都进行了录像并留下了证据。

这种顺从商家原有经营模式进行证据收集的方法是合法的投诉方式,法院一定会采纳,并且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大家讨厌的从来不是取证方式,而是某V把这套合法流程,玩成了日进斗金的维权流水线。

5年就有1600多起诉讼案件发生,在一天的时间里就有1起诉讼案件出现,对奶茶店、小吃摊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小商店进行无差别攻击,使跨界的维权方式大行其道,并因此引起公众的不满。

那么该店主需要赔偿四万元是否合理呢?就人情世故和市井生活而言,这是很大的冤枉。

小百货店位于轻纺城里,经营的是微利商品,一年下来能赚到一万多元就算不错了。

整个事件中,店家一共卖出了三只涉案手袋,总共收入才600多元人民币。店主是批发市场上进货的一般消费者,并不是有意抄袭模仿的人。

对于普通的摊贩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顾问和商标识别的能力,因此无法对每一个小商品进行检查以确定其图案是否侵犯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

600元收入对应的4万元赔偿远远大于企业自身的损失造成的处罚力度,所以没有人会去接受这样的结果,在此情况下产生心理问题也合乎常理。

但是从情感上跳脱出来,只看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话,这四万元的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并没有错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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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原因就是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给某V带来了近乎无敌的维权权利。

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箱包大牌以及日常用品、奶茶店、粉丝小吃等完全无关的产品可以进行跨界的追究责任呢?

普通的商标只能够在同种或者相似的商品上进行维权,超出范围就无效了。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完全不同。

我认为现在这套规则中最大的一个漏洞,就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标准很低而范围很宽泛。

根据商标法中关于“误导公众”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误导公众”已经不再仅仅指消费者的误解了。

如果大众认为这些花纹和某个品牌的标志、很多廉价商品使用的图案类似的话,那么它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实际上,某V不仅仅是在保护自己的产品标识,也是在保护自己通过图案积累起来的奢侈品价格以及品牌形象。

最滑稽的就是某V用四叶草这一招,让某V在内地躺赢无数官司,在海外却根本吃不开。

欧盟认为该图案太简单,并且不具备独特的识别性,因此不许品牌进行独家占有和垄断。日本法院则认为该纹样为传统的通用纹样,属于公众审美的范畴,不能让一个品牌去享有专有的权利。

同一种图案,在国外可以算是公共资源了,到了我们国家就变成了某V专享的权利武器,随意跨界起诉也能获胜。

更加荒谬的是,这个纹样的原型是中国唐代的宝相花纹样,在一千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沿用着传统的中国风格图案,但是在海外的品牌将其注册之后就使得国内的小型企业寸步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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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一审判赔四万元,在法律上无可挑剔,但是从感情和道理的角度看却十分冷酷严厉。

更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拿到四万元胜诉判决之后仍然上诉要求增加赔偿至二十五万元,并且追究市场管理部门的责任。

其实并不是因为品牌的维权有理,而是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它过于纵容了,维权的成本很低,而获益的空间却很大。

不过让无数小微商户松一口气的是,这种离谱的套利乱象,马上就要迎来终结。

明年一月正式落地的新版商标法,就是专治这类恶意批量维权的对症良药,直接堵死现存规则的所有漏洞。

新法新增明确的正当使用抗辩条款,给不知情的终端小商户留足了申辩和免责空间,不再一刀切追责。

同时补齐了闲置商标监管漏洞,相关部门可以主动清理品牌囤积的无用商标,杜绝大牌靠囤商标碰瓷牟利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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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硬核的是诚信原则新规,明确惩戒恶意商标诉讼,靠捏造事实、批量起诉薅商户羊毛的行为,不仅会被处罚,还要全额赔偿被告损失。

眼下某V扎堆上诉、密集起诉,说白了就是抢跑窗口期,趁着旧法尚未失效,抓紧最后一波套利机会。

最后,整件事的核心矛盾,从来不是品牌依法维权,而是旧版商标规则过于宽松,过度偏袒海外驰名商标,忽略了本土小微商户的生存困境。

法律的初衷是保护创新、杜绝仿冒,而不是给这些大牌打造无限套利的提款机。

期待新法落地之后,能终结这种“海外败诉、内地乱杀”的荒诞现状,让知识产权保护,既护得住品牌权益,也容得下市井小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