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阳大队现将2026年上半年4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 1:曹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6日,曹某驾驶云GU***2车辆从元阳县上新城乡同春山村出发,途经上新城乡风口山村,驶往元阳县南沙镇。经查,该车搭载4名乘客(含1名婴儿),其中2名乘客(含婴儿)在风口山村中途下车;除去婴儿,其余3名乘客合计支付车费75元(同春山村至南沙镇30元/人,同春山村至风口山村15元/人)。涉事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曹某本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经全面、合法调查取证,认定曹某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全部违法事实无异议。

处理结果: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曹某停止经营,并给予曹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非法营运车辆无合法营运手续,不受行业运营管理制度约束,多数车辆车况较差,无法达到营运车辆法定技术、安全标准。非法营运行为严重扰乱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车辆安全保障缺失,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极大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守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罗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个元公路阿土村委会路段实施道路运输检查,9时57分罗某某驾驶云GDW***8车辆经过,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其进行询问检查。经调查,云GDW***8车辆属于**汽车服务(云南)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汽车服务(云南)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DW***8车辆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罗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辆在备案时报备驾驶员为其他人。2026年3月27日罗某某驾驶云GDW***8车辆拉载3名乘客从元阳县嘎娘乡出发,前往元阳县南沙镇。经合法调查取证,认定罗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罗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网约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载体,持证准入制度通过背景核查、专业培训、从业考试筛选合规驾驶员,从源头过滤有暴力犯罪、重大交通肇事记录人员。无证网约车驾驶员未经过背景审查与专业安全培训,缺少行业监管约束,存在治安、交通安全双重隐患;同时低价无证接单行为冲击合规经营,损害持证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收益。持续查处无证网约车营运行为,能够净化网约车市场环境,构建公平规范的网约车经营秩序。

案例3:广西**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在元阳县南沙镇实施道路运输检查,12时14分在元阳县南沙镇糖厂桥头路段发现桂K2***9车辆拉载乘客经过,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要求桂K2***9车辆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经调查,桂K2***9车辆属于广西**有限公司,该趟运输持有广西玉林到云南红河的包车客运标志牌,2026年4月24日桂K2***9车辆实际驾驶员与包车客运标志牌上驾驶员不相符。经合法调查取证,认定广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广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广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客运包车为群众集体出游、团体出行提供便利,经营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包车标志牌、包车合同约定的驾驶员、线路、起止点开展运输。部分企业疏于内部管理,随意更换包车驾驶员、超范围运营,埋下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客运包车单次载客人数较多,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危害极大。各客运企业须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包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包车运营全流程,切实保障乘车旅客生命安全。

案例4:建水县**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9 日,执法大队联合元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上新城乡兴瓦公路上新城路段开展联合执法。14时47分,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查获建水县有限公司驾驶员汪某某驾驶的云G9*8货运车辆。该车从元阳县马街乡烂衙门装载碎石运往上新城乡,现场核查发现,车辆未采取遮盖、捆扎等防护措施,运输碎石过程中存在货物扬撒、脱落风险。涉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建水县**有限公司。经亮证告知执法身份、现场勘验及后续调查取证,认定该货运企业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处理结果:建水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建水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货运车辆运输砂石、渣土等散装货物时,若未加盖篷布、捆扎加固,极易出现货物扬撒、掉落问题。一方面,行驶途中脱落的碎石、渣土会撞击周边车辆、行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散落物料污染路面、产生扬尘,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影响道路环境卫生与沿线群众正常通行。各货运企业、货车驾驶员须牢固树立安全、环保运输意识,散装货物运输全程落实密闭遮盖、牢固捆扎措施,合规文明运输。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道路运输经营市场主体以案警醒,持续增强法治意识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运输环境。

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阳大队将持续保持路面执法高压严管态势,常态化开展非法营运、无证从业、违规包车、超限扬撒等各类违法运输行为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全县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同住一座城,共爱一个“家”,广大市民是城市的主人,人人都是优美环境的受益者。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创造文明向上、卫生整洁、秩序优良、环境优美的城市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