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昌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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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房县西关印象街区,这里曾是贯通鄂豫川陕的古盐道枢纽。 张启龙摄

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之一。“义”“利”的观念很早就存在于中华民族的意识之中,并在字义流变中逐渐显现出评判各类问题和行为的规范性内涵。随着春秋时期社会经济革新持续冲击礼乐秩序,私有制加速个人“私利”与集体“公利”分化,“义利之辨”衍生为贯穿经济伦理发展的一大基本问题。尽管儒家、墨家、法家等对“义”“利”内涵存在多种解读,但总体均要求新兴私人经济从属于政治和伦理秩序,接受国家权力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秦汉以降,传统经济逐渐被塑造成财赋缴纳输送与物资交换贸易相嵌合的贡赋体制。根据儒家对理想秩序的构想,包含物质财富和百姓生计的“利”被要求遵循关乎道德规范和政治秩序的“义”。随着唐宋民间市场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动。在传统生产力水平较低、缺乏社会再生产条件的约束下,“藏富于民”与“藏富于国”持续存在张力。明清时期,具有反传统倾向的士大夫更是在国家“理财”是否与民争利的话题上,开始从制度层面反思“义”和“利”的主体,讨论国家“理财”与社会“公利”是否等同,也更加强调“以义主利”和“以利佐义”。

近代以来,“经济”逐渐被视为国家体制和社会体系的一个专门场域,时人开始意识到传统经济与现代市场的底层逻辑差异,尝试用西方合理的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原则改造传统“义利观”。特别是唯物史观的流行,极大改变了国人对社会组织原则的认知,逆转了代表物质财富的“利”与代表道德规范的“义”在社会运行中的相对地位。发展经济的“利”由此内嵌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无须再从“义”中寻找合法性根源。然而,深陷内忧外患的近代中国也意识到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流弊,转而重新思索“义”的价值。这使得“利”在传统“义利之辨”被彻底解构后,并未远离“义”,而是试图将公平分配融入经济现代化进程。

现代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才真正具备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条件。“义利观”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也并非简单地由“重义轻利”转向“重利轻义”,而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轮驱动中,转向“义利兼顾”“义利并重”的新义利观,致力于追求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辩证统一的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价值伦理方面,“义利之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伦理基础。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需做到“以义取利,不唯利是图”。这实际正是对传统义利观的创造性转化,强调经营主体要坚守道德底线与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在经济运行中,“义利合”的思想也启示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防止贫富分化,体现公平正义。三是在发展模式上,正确的“义利观”有助于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历史经验表明,过于强调“利”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与社会危机,而过于侧重“义”则会影响个体积极性、抑制经济活力。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需要做到“义利兼顾”,既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又要注重改善民生与照顾社会整体利益。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治理中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国际交往中也需要秉持互利共赢的理念。

综上,“义利之辨”在当代的重要价值和启发意义,并不在于简单套用“重义轻利”的取向,而在于通过其创造性转化,构建兼顾个体与整体、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伦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伦理规范、制度平衡与发展导向,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报记者葛孟超、《国家人文历史》记者周斌采访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6年07月20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