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给予任职试用期的党员领导干部政务撤职处分,应以试用前的原任职务(而非试用期职务)作为撤职基准。
1.符合立法精神。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内在精神是从严管理使用干部,目的是通过较长时间全面考察识别干部。在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是辜负组织培养,更应从严处理。试用期干部的职务处于待定状态,只有试用期满且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才算正式任职。若以试用期职务为撤职基准,相当于间接认可其已正式任职,背离了试用期制度设立的初衷。
2.保障执纪效果。若对试用期干部以试用期职务为基准,可能导致处分后与其原任职务职级差异不大,惩戒性不强。
3.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试用期干部,应在作出党纪政务重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前,先行履行免职和提前终止试用期的组织处理程序(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处理和处分的合力效果。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如何适用撤职处分
(视频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4月29日;解说词由纪法思享公众号整理)
女:老沈,有这么一个案例,您听听应该如何处理?
钟某是党员,2025年10月从某局的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岗位升任该局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处级),试用期一年。2026年1月,钟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通报所在单位。2月,经当地党委研究决定,免去钟某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提前终止任职试用期。3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据此决定,给予周某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
对于给予周某的撤职处分如何执行,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试用期职务为基准执行撤职处分,即由副处级领导职务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适用前的原任职务为基准执行撤职处分,即由正科级领导职务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男: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应按适用前的原任职务为基准执行撤职处分。遇到这类情况有以下标准做参考:
(一)以适用前的原任职务为基准符合立法精神
任职试用期制度设立内在精神是从严管理使用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正式确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对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等相关问题做了解答,明确不宜继续适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从严管理,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沿革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较长时间全面、客观考察识别干部,体现了组织在干部管理使用方面的慎重态度,也是对受提拔重用领导干部的进一步考验,其内在精神是从严管理使用干部。
我们认为,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是典型的辜负组织培养和厚爱,更应从严处理。此外,任职试用期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才系正式任职。若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因此,若以试用期职务作为政务撤职的基准,则可能产生间接认可该党员干部已正式任职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委任制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以试用前职务为基准可以保障执纪效果
对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公职人员撤职处分,不论处分时间是否在其任职1年以内,均以其所任职务、职级、待遇为基点进行降低,该做法在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如果对任职试用期党员干部以试用期间职务作为撤职处分的基准,则可能出现受到撤职处分后与其原任职务职级差异不大、惩戒性不强等问题。
(三)要严格履行免职和提前终止试用期程序
我们认为,任职试用期党员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应当在作出党纪政务重处分前,先行履行免职和提前终止试用期程序。实践中,一般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或党组织按规定履行组织处理程序。
首先,任职试用期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和工作重大失误的,因明显不适合在试用领导岗位上继续履职,若不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可能影响组织选人用人的效果和权威性。
其次,从及时履行免职或提前终止试用期的必要性来看,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试用期党员领导干部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及时提前终止试用期,是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
此外,从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看,免职和提前终止任职试用期系组织处理措施,体现的是党组织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体现的是协助党委(党组)履行监督责任,二者并行不悖,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处理和处分合力效果。
本案中,当地党委经研究,及时作出免职和提前终止试用期的决定,鲜明释放了组织选人用人的从严管理导向,避免不良影响的产生。
综上,对于委任制试用期党员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经综合研判,拟给予政务撤职处分的,应以试用前的原任职务作为撤职基准。
女:您的解释简单易懂,谢谢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组通字〔2014〕27号
40.问:任职试用期可否延长或者缩短?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本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来源:共产党员网,2020年05月22日
37.问:如何把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新要求?
答: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其任职试用,可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时,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对履行所任职务的影响,综合研究确定。对不适宜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对不影响任职的,可以继续试用。
继续试用的如何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能否正式任职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影响期已满但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试用期已满一年但影响期未满的,在影响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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