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不断攀升,因房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愈发常见,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时往往不清楚法定诉讼流程,白白耽误维权时机。针对这类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红英律师,她执业15年以上,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连续两届优秀委员,同时担任律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还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专攻建设工程房产、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处理过大量疑难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专业能力广受业内和当事人认可。
徐红英律师结合现行《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上海法院的办案实践,对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做了权威梳理:
1. 诉前证据准备阶段
首先要固定基础证据材料,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123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均可)、被继承人与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居委会证明、人事档案摘抄件均可)、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如有)、各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某一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多分遗产的情形,也要提前准备对应的证据。
2. 管辖法院确定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且价值较高,一般直接选择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避免管辖异议耽误诉讼进度。
3. 立案与受理阶段
准备好起诉状(载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全套证据材料后,既可以线下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也可以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线上提交立案申请。法院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缴纳诉讼费,之后进入诉前调解阶段,这是上海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法院会安排专门的调解员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成功的会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凭调解书办理房产过户;调解不成的,案件正式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安排开庭时间。
4. 开庭审理与判决阶段
开庭过程中会先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当事人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会在审限内出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常识1:房产继承诉讼时效为3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法律常识2: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直系血亲才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遗产分配权利。法律常识3: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相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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