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这起案子,真是让人看完又气又叹。王某和已婚女子艾乐在出租屋约会,发生关系才四五分钟,女的突然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王某按了按人中穴,没啥反应,他没打120,也没送医院,而是擦了擦,躺下继续睡。晚上8点醒来发现人已大便失禁、口吐白沫,他擦了擦又睡。凌晨12点身体发凉,他还是擦完接着睡。直到第二天早上4点人硬了,才开车送医,医生一看,早没救了。
这事发生在2015年底,辽宁灯塔市,两人是微信认识的情人关系。法医鉴定,艾乐是腹部受钝性外力,胸腹腔压力骤增,导致膈肌破裂,呼吸循环障碍死亡。一审法院判王某故意杀人罪,三年。他上诉后,二审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两年。
两级法院都认定王某有救助义务。有人觉得情人而已,凭啥有义务?法律上有个“先行行为”原则——你把别人带入危险境地,就有责任捞人。当时出租屋里就他俩,艾乐出状况,王某是唯一能救的人,见死不救,法律就要找你。
但一审二审分歧在主观心态。一审认为王某明知危重却拖十几个小时不送医,属于放任死亡,是间接故意。二审认为他按人中、擦洗、最后也送医了,说明他只是“过于自信”地以为人能缓过来——错在盲目自信,不是存心害命。
这个改判有争议。一个人嘴歪眼斜、小便失禁、口吐白沫、身体发凉,连续三次异常,前后十几个小时,你说“以为能缓过来”,哪个正常人会信?这不叫过于自信,这叫压根没当回事。好在改判了,不然故意杀人罪三年起步确实有点重,但两年刑期,也是对他见危不救的法律敲打。
这事给普通人什么启发?三点必须记住——
第一,遇到人突然意识不清、抽搐、大小便失禁,第一时间打120,别犹豫,你不是医生,不需要判断,让专业的人来。
第二,别怕担责。《民法典》第184条写得明白,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打120、做心肺复苏,就算压断肋骨也不担责,法律在给你撑腰。
第三,千万别跑。跑了性质就变了,有案子男方把发病女友手机关了,开车瞎转悠耽误救治,判了故意杀人罪五年。救不救得活看命,救不救看法。前者是结果,后者是态度,法律管的就是态度。
回到本案,王某被判两年,不是因为坏,是因为蠢。蠢到以为人能自己缓过来,蠢到擦完大便接着睡。蠢在法律上叫“过失”,过失也是罪。有人觉得情人不光彩不敢声张——这不成立。面子再大,大不过一条命。
法律不要求你当圣人,只要求你做正常人。看到有人在你面前倒下,打一个电话,这是底线。王某连这个底线都没守住。见死不救,是有代价的。不管你睡在谁的床上,该打的120,一秒都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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