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孙培水办案手记十三:境外裸聊敲诈案——排除涉黑与寻衅滋事指控的实务攻坚与警示思考
在当今全球化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境外裸聊敲诈案便是其中一种较为典型的犯罪形式。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被害人、复杂的犯罪集团架构以及跨境执法等难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办理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时,这句法谚成为我们突破控方指控的核心指引。当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刑期,且案件指向“恶势力”定性时,根据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我所指派孙培水、王栋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从阅卷细节入手,在庭审中精准抗辩,最终推动法庭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不仅排除涉黑定性与寻衅滋事罪指控,更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依法折抵全部羁押期限。这份手记,既是对案件辩护过程的复盘,也是对同类案件实务要点与社会警示的深度思考,尤其聚焦跨境场景下的特殊风险与责任边界。
一、接案初判:从卷宗缝隙中锁定辩护核心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时,案卷中1.2亿元涉案流水、数百名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以及境外犯罪集团的层级架构,初看令人却步。但仔细翻阅后,两个关键争议点逐渐清晰:一是控方所指控的“发送裸照威胁、拨打恐吓电话”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索财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牵连?二是本案仅以言语恐吓、隐私曝光为手段,是否符合恶势力“以暴力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此外,被告人供述中提及的前期被河南警方羁押的经历,未被起诉书记载,这一细节可能会对羁押期限折抵产生影响,值得重点关注。
会见时,被告人隔着看守所玻璃反复强调:“我只是按组长要求发信息,应得的工资全被扣了偷渡费,河南关我的时间也该算进去。”他的表述虽朴素,却直指本案辩护的三大核心支点——罪数认定、涉黑排除、羁押折抵。我们意识到,唯有将这三个支点做扎实,才能为被告人争取罪刑相适应的判决,而其中涉及的“境外犯罪参与”“跨境羁押记录”等问题,也正是同类跨境案件的辩护难点。
二、阅卷攻坚:从海量证据中筛出辩护“钥匙”
涉众型境外犯罪案件的阅卷,关键在于“从共性中剥离个性”。本案中,主犯在缅甸组建近20人的裸聊组,通过“引流 - 盗密 - 裸聊取证 - 威胁索财”的固定模式作案,被告人作为后期2023年才加入的组员,短暂担任组长,其行为与核心成员存在本质差异。经过一周逐页细致地梳理证据,我们最终锁定了三组关键材料:
第一组是“层级分工证据链”。同案犯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受招募加入,仅负责发送威胁信息,未参与目标选择、赃款分配及犯罪预谋”;犯罪集团的财务记录显示,被告人的“工资”仅为组员敲诈金额的15%,且无任何管理分红——这为认定从犯提供了直接依据,也凸显其在跨境犯罪链条中的“外围执行者”定位。
第二组是“未获利证据”。鑫晨公司的财务台账明确记载,被告人应得的5万余元工资被全额抵扣“偷渡费”,结合其“分文未得”的供述,形成“无违法所得”的完整证据闭环,可在量刑时争取从宽,这也是跨境犯罪中“被胁迫/剥削型参与者”的常见辩护切入点。
第三组是“异地羁押凭证”。我们从补充侦查卷中找到河南警方出具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清晰记载嫌疑人先被羁押后又被取保候审的事实——这成为羁押期限折抵的关键依据,尤其提醒我们,跨境案件中“多地办案、异地羁押”的情况普遍,必须全面核查羁押记录,避免刑期计算遗漏。
同时,针对“寻衅滋事罪”指控,我们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成为否定寻衅滋事罪单独评价的“尚方宝剑”。
三、庭审抗辩:用法理与细节拆解控方指控
庭审当天,控辩双方的交锋集中在“是否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两大焦点,我们围绕辩护核心逐一突破:
(一)排除涉黑定性:直击“暴力性”核心特征
控方认为,本案犯罪集团长期在境外作案、危害国内公民,符合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我们当庭引用《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恶势力的本质是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经常性、支配性,软暴力仅为辅助手段,且需与暴力交替使用。”
结合案卷证据,我们进一步论证:本案中,犯罪集团虽通过裸聊获取隐私后威胁索财,但手段仅限于“不转账就曝光裸照”的言语恐吓,既无殴打、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也无“立即使用暴力”的威胁内容,完全不符合恶势力“以暴力为基础形成非法影响”的认定标准。即便案件涉及跨境作案,也不能突破“暴力性”这一核心要件——跨境犯罪的地域特殊性,不能替代恶势力的法定构成标准。最终,法庭采纳该意见,认定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二)否定寻衅滋事罪:坚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针对寻衅滋事罪指控,我们提出“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的抗辩逻辑:“被告人发送威胁信息的行为,如同盗窃犯用撬棍撬门,撬门是实施盗窃的手段,不能既认定盗窃罪,又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随后,我们当庭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原文,强调:被告人发送裸照、拨打恐吓电话的唯一目的,是迫使被害人支付“删除费用”,完全依附于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即便这些行为涉及跨境信息传输,其行为本质仍是敲诈勒索的手段,而非独立的寻衅滋事行为。若单独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将导致同一行为被两次定罪量刑,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基本原则。法庭最终认可该逻辑,裁定寻衅滋事罪指控不当,不予支持。
(三)羁押折抵:最大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针对羁押期限折抵,我们提交河南警方的羁押凭证,明确主张:先期被河南警方刑事拘留羁押,虽后被取保候审,但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羁押期限应从首次被依法羁押之日起算,与后续被侦办地警方的羁押期限合并折抵刑期——跨境案件中‘多地羁押’的记录不能割裂,需完整计入刑期。”法庭对此予以确认,确保刑期计算准确无误。
四、判决落地:法理之下的公正与多维警示
当判决书送达时,我们看到了期待的结果:被告人仅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罪,被认定为从犯,结合各项从宽情节及羁押折抵,最终被判处五年六个月的刑期。这份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人的公正,更印证了“细节决定辩护成败”的实务真理——从一份被忽略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到一组证明未获利的财务记录,再到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援引,每一个细节的挖掘,都是向“罪刑相适应”目标的靠近,尤其为跨境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实务参考。
而透过本案,更应看到其背后的多重警示意义,尤其聚焦跨境场景下的特殊风险:
(一)对公民的警示:跨境网络诱惑背后藏着“犯罪陷阱”
本案数百名被害人因点击境外平台上的“黄色视频”“同性视频”链接陷入陷阱,警示公民必须筑牢跨境网络安全防线——切勿随意添加境外社交账号(陌生联系人)、下载非官方境外软件,此类软件往往暗藏木马病毒,可直接窃取手机通讯录、相册等隐私;面对“裸聊”“免费跨境视频”等诱惑,需清醒认识到“天上不会掉馅饼”,个人隐私的跨境泄露,不仅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还可能被境外犯罪集团长期要挟。若不慎陷入敲诈陷阱,切勿因恐惧妥协转账,及时向国内警方报案,切勿与境外犯罪者私下协商,避免损失扩大。
(二)对从业者的警示:跨境业务需严守法律边界,律师辩护要聚焦“跨境细节”
对法律从业者(律师)的警示:此类跨境裸聊敲诈案的辩护,需重点关注三大“跨境细节”——一是跨境羁押记录的完整性,需全面核查被告人是否有“异地羁押、跨境移交”经历,避免遗漏刑期折抵;二是跨境分工的证据梳理,需结合犯罪集团的境外架构(如本案中缅甸的办公地点、层级分工),区分“核心决策者”与“外围执行者”,为从犯认定提供依据;三是跨境行为的法律定性,需明确“跨境信息传输”“境外作案地点”等特征,不能替代犯罪构成要件(如恶势力的暴力性、寻衅滋事罪的独立性),避免因“跨境”标签误判罪名。同时,需熟练掌握跨境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用精准的法理逻辑回应控方指控。
对跨境从业者(如跨境电商、境外平台运营者、对外劳务从业者等)的警示:本案中被告人因“偷渡至缅甸参与犯罪”身陷囹圄,警示所有跨境从业者——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聘”“跨境轻松赚钱”的诱惑,尤其警惕涉及“信息处理”“客户沟通”等模糊描述的境外工作,此类工作很可能是犯罪集团的“幌子”;若在境外工作中发现雇主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从事敲诈、诈骗、跨境赌博等),需第一时间脱离并向当地使领馆或国内警方求助,切勿因“怕麻烦”“怕追责”继续参与,否则将从“受害者”沦为“犯罪参与者”;同时,需牢记“跨境不是法外之地”,即便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只要侵害国内公民权益、违反我国刑法,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境外作案”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三)对社会治理的警示:筑牢跨境犯罪“防火墙”
本案犯罪集团长期在缅甸搭建窝点、针对国内公民作案,警示相关部门需强化三大跨境治理举措——一是加强跨境执法协作,与境外犯罪高发地区建立常态化办案协作机制,及时打击境外犯罪窝点,阻断犯罪链条的跨境延伸;二是强化境外平台监管,对境外平台的国内访问渠道进行规范,重点监测“黄色视频”“裸聊引流”等违法信息的跨境传播,从源头切断犯罪引流路径;三是加大跨境犯罪宣传力度,通过使领馆、跨境企业、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公民和跨境从业者普及“境外犯罪风险”,提升防范意识,形成“个人警惕、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的跨境犯罪防范体系。
办理此案的过程,也是我们对跨境犯罪辩护的再思考:法律援助案件虽无高额代理费,但承载的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守,尤其在跨境场景下,律师更需主动挖掘“异地羁押”“跨境分工”等细节,用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未来的辩护之路,我们仍将以细节为基、以法理为纲,在控辩平衡中守护法律的温度,也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让更多人看清跨境犯罪的风险,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作者:山东瞬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孙培水编发/茌平新媒体 史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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