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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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破产程序里,债权人主张破产抵销权时,有时候会遇到债权人会议就该抵销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成立与否决议的情况。

那么,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成立与否作出决议?

最高院入库案例《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 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债权人会议无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能否成立问题作出决议。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作出决议。

《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提出抵销的要求后,破产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否定了李某的要求,而没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影响了李某抵销权的行使,其具有过错。

【裁判观点简析】

破产抵销权的认定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无权对抵销权成立与否作出决议,这是区分债权人会议职权边界的关键。

法律依据:债权人会议职权不包含抵销权审查

结合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明确限定,核心是监督管理人、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包含对破产抵销权的审查认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该条款未将审查破产抵销权纳入债权人会议职权。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存在三类禁止情形。破产抵销权的审查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无权干涉,更无权作出决议否定抵销权。

实操提醒:抵销权行使的核心要点

一是主体及时间要点,债权人需证明自身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且不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二是程序要点,抵销权需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审查认定,若管理人驳回抵销申请,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通过债权人会议维权。

此外,若债权人会议就抵销权作出相关决议,债权人可诉请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提交管理人审查抵销权的相关材料及债权人会议决议,明确该决议超出法定职权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会议无权就破产抵销权成立与否作出决议,该事项属于管理人及法院的审查范围。若遇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关决议,可依法诉请确认决议无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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