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秀山县公某局的回复函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龚桂花收到了一封意外的来信。
信是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某局寄来的。抬头是“秀公信回复字〔2026〕13号”,标题是《关于龚桂花反映问题的回复》。
信中说:“您反映2018年11月秀山县政某府组织公某局等部门违法参与非警务活动……经核查,2018年11月3日,秀山县洪安镇人民政某府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您家位于秀山县洪安镇边城居委会岩庄组经营的打砖管理用房进行拆除,洪安派某所未参与拆除工作。”
龚桂花愣住了。
她愣住不是因为公某局回复了她——而是因为,她根本没有向秀山县公某局投诉过。
她投诉的对象,是重庆市公某局纪委监委。
这是一场开始于二零一六年的征地拆迁。
秀山县洪安镇旅游开发项目启动时,尚未取得任何征地批准文件。据投诉人反映,二零一七年十月,土地即开始遭到毁坏,次月便有村民房屋被强拆。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征地批复才下达。而大规模强拆,发生在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征地批文到手第七天。
组织这一切的,是时任秀山县县长向某顺。现场有五百余人,有公安民警,有穿着制服的人,还有许多社会不明身份人员。
龚桂花家的产业位于该区域。自二零零六年起便在该处租赁场地从事相关生意,直至二零一二年通过正规转让给丈夫翟千国和翟三妹做建材和建房的。其中,房屋及厂房权属实际属于翟三妹;水泥砖厂及设备属于翟千国。(有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和转让合同为证)。
该砖厂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注册成立“秀山县宏泰水泥砖厂”。
此次强拆中,翟三妹的房屋、翟千国的砖厂设备和建材均被损毁。然而,政某府在核算补偿时,仅对翟千国户进行核算,完全将翟三妹的房屋产权排除在外,且拒绝承认其房屋和土地的实际权益。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向某顺组织的人员进入翟千国家中,对年仅十一岁和十二岁的孩子实施暴力拖拽。就在此之前,龚桂花已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带走。翟千国见此情形当即提出报警,镇长的回应是:“公某局的在这里,你去报吧!”随后,龚桂花夫妻被强行推入洪安镇政某府,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八到九个小时。
二零一八年,石某生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渝04行初79号。
法院判决:确认秀山县政某府征收石某生四点四四九亩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秀山县政某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先行实施征收,属未批先征,其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判了违法。然后呢?
向某顺于二零一五年任秀山县县长,二零二零年任秀山县委书记,二零二三年调任南川区委书记——未被追责,反而步步高升。被拆的房子和企业没有补偿,参与强拆的公安没有人被追责。
二零二五年十月,龚桂花等人向重庆市纪委监委投诉向某顺。二零二六年一月,向重庆市公某局纪委监委投诉秀山县公某局参与强拆。
然后,本文开头的那封信来了。
一、向市公某局投诉,为什么由县公某局回复?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龚桂花、翟千国、翟三妹三人联名向重庆市公某局纪委监委寄送了投诉材料。
投诉的内容是:秀山县公某局及其下属洪安派某所,在二零一八年洪安镇旅游开发项目强拆中违法出警、督阵助威,参与非警务活动。他们请求重庆市公某局对秀山县公某局进行调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然后,他们等了两个月。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他们收到的不是重庆市公某局的回复,而是被投诉对象——秀山县公某局——的回复函。
龚桂花说:“我们根本没有向秀山县公某局投诉过。事实是,之前我们已经多次向秀山县公某局反映,处于喊天天不应的情况下,已经对秀山县公某局丧失了信任。他们对公安部作出的‘非警务不准出警’置若罔闻。所以我们迫于无奈在2026年1月11日向重庆市公某局纪委监委投诉,并没有对秀山公某局投诉。”
向重庆市公某局投诉公安违法——投诉材料却被转给了被投诉对象自己处理。
二、“未参与”,现场录音录像呢?
秀山县公某局的回复函还作出了一个事实认定:
“经核查,2018年11月3日,秀山县洪安镇人民政某府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您家位于秀山县洪安镇边城居委会岩庄组经营的打砖管理用房进行拆除,洪安派某所未参与拆除工作。”
龚桂花说,他们有证据。
“当天的出警我们已经有现场录音录像佐证。在不明身份的暴徒实施暴力时,对方公然称‘你们要报警?!警察就在外面!’,而门外的警察一个个威风凛凛的站在那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向某顺组织的人员进入翟千国家中,对年仅十一岁和十二岁的孩子实施暴力拖拽。在此之前,龚桂花已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带走。翟千国提出报警,镇长的回应是:“公某局的在这里,你去报吧!”随后,龚桂花夫妻被强行推入洪安镇政某府,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八到九个小时。
在场的警员,无动于衷。
这是“未参与”吗?
三、公安部禁令,在秀山为什么失效?
公安部早在二零一一年即下发通知,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2013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再次重申:“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当组织专项调查或专案调查;若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确有错误,应直接纠正或责令限期纠正,而非简单转交自查。
但龚桂花的遭遇是:
向重庆市公某局投诉——材料被转给秀山县公某局——秀山县公某局自己核查自己——秀山县公某局得出结论:“我们没参与。”
让被投诉对象自己调查自己,自己证明自己清白。
这是监督,还是走过场?
四、法院判了违法,近八年了,然后呢?
二零一八年,石某生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8)渝04行初79号。
法院判决:确认秀山县政某府征收石某生四点四四九亩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秀山县政某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先行实施征收,属未批先征,其征收行为违法。
近八年了。这份判决书在法院的档案室里躺了近八年。
司法程序在这里还出现过两次卡顿。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行监〔2020〕210号《中止审查决定书》,中止审查翟千国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监督案,理由是“因办案需要”。
同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行初16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因翟千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检察院的审查中止了,法院的诉讼撤诉了。但强拆已经发生,违法已经确认,问题还在原地。
二零二三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行初43号判决要求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二零二四年,秀山县政某府据此撤销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秀山府〔2023〕347号)——补偿安置决定被作出,又被撤销,再被法院要求撤销。
补偿决定被撤销了。然后呢?新的补偿在哪里?
龚桂花不是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人。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龚桂花等五名投诉人联名向重庆市纪委监委寄送投诉材料,反映向某顺违法违纪问题。九个月过去了,无人回复。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向重庆市公某局纪委监委投诉公安违法。三个月后,收到的不是上级的答复,而是被投诉对象自己的“证明”。
向纪委投诉违纪,转给了政某府;向市公某局投诉公安,转给了县公某局。
每一次投诉,最终都回到了被投诉对象手里。
二零二六年四月七日,龚桂花等人向中纪委、国家监委提交投诉材料,指出重庆市公某局“一转了之”的严重违法问题。
前四级投诉,全部石沉大海。
六个追问
第一问:向重庆市公某局纪委监委投诉公安违法——重庆市公某局为什么把投诉材料转给了被投诉对象秀山县公某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应当直接纠正或责令限期纠正,而非简单转交自查”——这条规定,被执行了吗?
第二问:秀山县公某局回复称“洪安派某所未参与拆除工作”——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警察就在门外,镇长说“公某局的在这里”,孩子被拖拽时警员无动于衷——这是“未参与”吗?
第三问:公安部禁令白纸黑字写着“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如果秀山公安确实“未参与”,那禁令当然有效;如果秀山公安参与了,那禁令被公然违反——究竟是哪一种?参与了的民警,有人被追责吗?
第四问:秀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6年对翟千国户作出正式答复:被征收房屋面积132.98平方米,合计补偿307686.16元。然而,根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和转让合同,该处经营场地实际总面积达一千多平方米,其中翟三妹名下的房屋及厂房建筑面积亦超过200平方米。此外,翟千国的水泥砖厂——秀山县宏泰水泥砖厂,2016年6月30日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经营——被拆毁后,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算进去了吗?2023年法院判决要求撤销补偿安置决定,2024年县政某府撤销了——新的补偿在哪里?另有一处位于贵塘老家的房屋100多平方米,为翟家父母所居住,至今也未被纳入任何拆迁赔偿范围,为何同样没有说法?
第五问:2020年9月2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中止审查翟千国案(渝检行监〔2020〕210号),理由是“因办案需要”——什么办案需要?中止了五年,恢复了吗?同年,酉阳法院(2020)渝0242行初16号因翟千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一个十年维权的农民,为什么拒不到庭?
第六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实名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向某顺的违法违纪问题,重庆市纪委监委查了吗?九个月不回复,合规吗?
尾声
十年了。龚桂花要的不多。
她要一份不是“自己查自己”的调查结论。
她要一个能证明“洪安派某所未参与”的现场录像——而不是她手里的那份,录下了警察就在门外的画面。
她要一个回复——向重庆市公某局投诉公安违法,至少该有一个来自重庆市公某局的答复,而不是被转给被投诉对象自己写个结论就算完事。
她要一个公道——法院判了违法,但违法的人升了官,被拆的房子和企业分文未补,打人的和参与强拆的没人被追责。
她要的不多。但十年了,一样都没等到。
自己查自己——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还要上级监督干什么?
(本文内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力求客观真实。为保护隐私,部分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出定性判断,只呈现事实与诉求。)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