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强降雨导致车库被淹,看着爱车泡在水里,业主们心急如焚,物业到底要不要赔?
案情简介
因连日持续强降雨影响,2024年8月15日11点30分左右,A小区物公司工作人员开始在业主群内发布通知,提醒业主前往地库挪车,并拨打部分业主电话通知情况。
12时2分许,A小区停车场出口处出现积水,部分雨水漫过沙包防护墙流入地库,沙包随后出现小范围垮塌。物业人员迅速携带沙包赶到现场封堵缺口。12时4分许,出口对面围墙突然倒塌,墙后大量积水涌出,将沙包防护墙冲垮,雨水瞬间倒灌入地下停车场,现场四名工作人员亦被冲入。最后,地下车库水淹深度超80厘米,造成业主佟某等四人停放于该停车场的车辆因水淹受损。
9月,佟某等四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车辆财产损失。10月,佟某等四人找到物业公司,称因自身不在微信群内,亦未接到物业公司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是物业公司的疏漏致使自身错过将车驶离地下车库的时机,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因协商未果,佟某等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请由物业公司赔偿其四人车辆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怠于公共设施维护义务的问题。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2时许,因持续暴雨,停车场出口处已出现积水,物业公司设置的沙包防护墙遭水冲形成缺口,但在围墙倒塌前,该缺口尚可通过及时补救予以封堵。直至12时4分,出口对面围墙倒塌,墙后蓄积的大量雨水猛烈涌入,直接冲垮沙包防护墙,成为导致停车场严重水淹的直接原因。关于围墙倒塌的成因,佟某等主张系物业公司疏于维护,但其所举照片无法证明拍摄地点与时间,不足以证实围墙在事发前即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根据围墙倒塌时涌出巨大水流的事实,结合连日暴雨背景,可合理推知相邻小区均形成大量积水,围墙两侧水位差较大,足以导致墙体倒塌。大量雨水迅速涌入停车场,甚至将四名现场尽力处置的工作人员冲入地下停车场,故佟某等关于物业公司未尽围墙等公共设施维护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怠于履行谨慎管理义务的问题。佟某等主张,物业公司在暴雨发生之际未及时通知其挪车,致车辆受损。法院查明,物业公司自当日上午11时20分起,已在“A小区协调群”中发布通知,提醒业主前往地库挪车,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告知。但该群并非全体业主群,佟某等四人未在其中,故未及时获知相关信息。法院认为,虽物业公司客观上已采取部分应急措施,但因未能有效覆盖全体业主,导致通知效率存在瑕疵,暴露了物业公司在应对此类突发事件时存在不足,对于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种应对不足属于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综合事件发生经过以及物业公司采取措施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分别对佟某等四人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分别向佟某等支付20%的损失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极端暴雨虽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及不可预见性,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不可抗力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免责金牌”。地下车库作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依法负有管理义务。因极端天气直接引发的设施损毁、积水倒灌等损害后果,判断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审查其是否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在应对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时,应当建立健全地下车库防汛应急处置机制,提前摆设挡水板、抽水泵等防汛设施,常态化开展排水管网巡检与积水排涝演练等。广大业主亦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车辆虽停放于地下车库,但业主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控制人,仍负有合理的注意与管理义务。在物业公司发出挪车通知后,业主应积极配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自身财产损失。
来源:宝安区法院、深圳中院|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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