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情人又亏钱!湖北巴东,37岁男子与31岁情人相恋1个月后,给对方微信转账8000元,专付离婚律师费,结果2025年7月情人离婚案刚立案,婚还没离成两人先散伙,男子起诉索还8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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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1岁女子王某与37岁男子赵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此时王某已结婚2年有余,婚姻生活正趋于平淡,而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主动靠近并与之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

这段见不得光的感情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法律和道德的隐患,两人在频繁的联系与私下见面中,逐渐突破了普通朋友的界限,陷入了婚外情的泥沼,而这一切仅仅维持了不到1个月。

交往期间,王某向赵某透露了自己与丈夫感情不和、打算诉至法院起诉离婚的念头,赵某听闻此言,非但没有劝解王某修复家庭关系,反而为了扫清两人未来在一起的障碍,表现得异常“大方”与“支持”。

随后的一天,赵某主动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了8000元,并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这笔钱是专门用来给王某聘请律师、支付离婚官司律师费的。

王某收下这笔钱后,便着手联系律所、准备材料,于2025年7月中旬正式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案件顺利立案,只待排期开庭审判,而此时的她,依然处于合法婚姻存续状态,与赵某的情人关系也还在表面维持。

然而,感情的变数往往比法律程序来得更快,就在王某离婚案立案后、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的短短几天内,王某与赵某这对“露水情人”因生活中的琐事爆发了激烈矛盾。

或许是性格不合,或许是对彼此的期待落空,两人从最初的甜言蜜语变成了互相指责,争吵不断升级,最终在2025年7月中旬决定分道扬镳、彻底分手。

此时距离两人相识交往,满打满算也不到1个月,所谓的“感情”在现实摩擦面前脆弱得不堪一击,更尴尬的是,王某的离婚官司才刚刚起步,婚还没离掉,背后的“资助者”赵某却已经拂袖而去,这段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基础上的关系瞬间崩塌。

分手后的赵某心态彻底失衡,他回想自己当初慷慨转出的8000元,本意是“投资”王某离婚、以便两人日后名正言顺在一起,如今人没到手、婚也没离成,这笔钱岂不是白白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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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着“吃亏不能吃到底”的心态,赵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王某索要这8000元,理由很简单:两人已经分手,王某也没离成婚,当初转账的前提条件(即王某离婚并与自己发展)落空了,钱理应退还。

王某则坚决拒绝,她认为这8000元是赵某为了让自己尽快离婚、自愿付出的代价,属于无偿赠与的律师费,钱已经花在聘请律师和立案上,且自己并未承诺“离不成就退钱”,凭什么要还?

多次索要无果后,赵某恼羞成怒,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案由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法庭上,赵某振振有词地主张:自己转账8000元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王某顺利离婚并与自己保持关系”,现在条件未成就,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则,受赠人没有占有款项的法律依据,应当全额返还。

而王某当庭辩驳:赵某是明知自己有丈夫仍主动维持不正当关系,转账是其为了破坏自己原有婚姻、铺平两人道路的主动给予,属于自愿负担的律师费用,且自己并无返还约定,不同意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并未顺着赵某“附条件赠与是否成就”的逻辑去审理,而是直接穿透行为本质,抛出了更为根本的法律评价。

法院指出,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出资帮助王某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其给付8000元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促成王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从而维系两人的不正当交往,该行为意在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即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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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核心认定,法院进一步阐释:因不法原因或违背公序良俗所为之给付,在法律上属于自然债务,并非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债权债务。

赵某为了追求不道德的婚外情目的而主动转出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既然款项已经实际给付,给付方就不得请求返还。

如果法律支持赵某索回这笔钱,无异于变相鼓励人们先用金钱破坏他人婚姻、目的落空后再借助司法拿回成本,这将严重冲击社会伦理底线与司法公正形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那8000元就此成了赵某为不道德行为买单的“学费”。

这起闹剧给所有在婚姻边缘试探的人敲了警钟:8000元买不来真感情,更买不通法律的底线,赵某若能把这笔钱用在正当家庭责任上,何至于落得人财两空、还得在判决书上留一笔不光彩的记录?公序良俗不是空话,它藏在每一次对婚姻的敬畏里,也藏在法院每一份驳回不义之求的判决中。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