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的商品房!广西崇左,一对夫妇2015年向另外一对夫妇买下尚未办证的商品房,付了20万入住近十年,卖家2021年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借维修基金扯皮拒不过户,期间还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买家起诉要求过户并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卖家协助过户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卖家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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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广西崇左市民商某夫妻看中了彭某夫妇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总价24.5万元,商某夫妇当天支付首付款20万元。

剩下4.5万元约定等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再付清,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卖家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内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签完合同,商某夫妇拿到钥匙,按自家喜好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遍,安安稳稳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9年,时间来到2021年5月,彭某夫妇终于从开发商手里办下了这套房子的不动产权证。

按道理,证一到手就该联系买家办过户,这是合同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诚信,可彭某夫妇不这么想,他们一会儿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该买家出,一会儿说还有其他费用没谈拢,各种理由拖着不配合,就是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

商某夫妇多次上门、打电话沟通,彭某夫妇要么不接,要么冷冰冰回一句再等等,这一等又是3年,房子明明卖了、钱收了大头、买家住着,卖家就是卡着不配合过户。

更过分的事还在后面,法院后来查明,2024年9月,彭某夫妇居然把这套已经实际交付给商某夫妇居住9年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为自己儿子儿媳的28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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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夫妇彻底失望,2024年底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令彭某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35万元(房屋总价30%)。

彭某夫妇也不甘示弱,提起反诉:要求商某夫妇先付剩余购房款4.5万元及滞纳金1.1万余元,还要买家承担房屋维修基金795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彭某夫妇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按约协助过户,甚至在诉讼中私自抵押已售房屋,明显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虽约定办不了证及过户承担房屋总价双倍违约金,但该标准过高,法院综合买受人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为已付购房款20%,即4万元。

关于剩余4.5万元房款,合同明确约定在办理过户并交付不动产权证同时支付,因卖家违约导致过户未完成,买家不存在逾期,无需支付滞纳金。

关于维修基金,法院指出这是业主按规向有关部门缴存的住宅共用部位维修专项资金,属于房屋持有成本而非交易过户税费,双方合同未作特别约定由买家承担,依法应由作为原业主的出卖人彭某夫妇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彭某夫妇协助商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同时商某夫妇支付尾款4.5万元);彭某夫妇向商某夫妇支付违约金4万元;驳回彭某夫妇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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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夫妇不服上诉,认为维修基金应由买家承担、违约金不该赔,二审会如何判决?

第一,已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未办证二手房的买受人,可诉请强制过户且同时主张卖家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家已付绝大部分房款并合法占有使用近十年、卖家已办下不动产权证且无法律上的过户障碍,买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这也提醒买二手房时务必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过户时限和违约金额,并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房入住证明,一旦卖家拖延立即起诉,不要无限期等待。

第二,卖家将已实际交付并收取房款的房屋擅自抵押给第三人,属于严重恶意违约,除继续履行外须承担违约金,高额约定违约金法院可依职权适当调整。

民法典第585条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也赋予法院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予以适当减少的权力。

本案合同约定双倍总价违约金近49万显然畸高,买家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和房价波动风险,法院将之调低至已付房款20%即4万元属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卖家恶意抵押已售房屋的行为在酌定违约金时被作为重要加重情节考虑,也就是说,若卖家老实配合只是晚点过户,违约金可能更低;恶意抵押就会往高调。

第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原则上随房走但不自动转嫁给买家,合同无明确约定由原房主承担;尾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时买家不付滞纳金。

实践中不少卖家拿维修基金说事故意卡过户,法律上维修基金是业主缴存的专项资金,性质上依附于房屋所有权,若合同没写买家承担维修基金,就不能强迫买家再出一份钱,原房主自己缴的那部分随房屋转让自然结转给新房主即可,追加主张法院不支持。

而尾款若约定过户同时支付,卖家不配合过户导致条件未成就,买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且不产生逾期滞纳金。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