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已经正式施行。上位法搭建了统一的制度框架,但低空经济的落地执行高度依赖地方实施细则。随着北京、深圳、成都等试点城市相继出台本地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与空域划设方案,一个日益凸显的实务痛点摆在企业面前:各地空域标准不一、报备流程差异、禁飞范围不同,跨区域飞行极易出现“在甲地合规、在乙地违规”的合规冲突。

低空经济的天然属性是流动性,跨区域运营是企业规模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央地规则的差异不是监管漏洞,而是立法分层的必然结果。厘清上位法与地方规定的效力层级、识别跨区域运营的高频合规陷阱、搭建适配多地区的弹性合规体系,是全国性布局的低空企业必须解决的核心命题。

1、规则分层的底层逻辑:地方立法的权限边界与冲突处理原则

新法明确了“国家统一立法、地方细化落地”的双层监管架构,但地方立法并非可以无限加码。从立法法与行政法原理看,央地规则的适用遵循三条核心原则,是企业判断地方要求合法性的根本依据:

第一,上位法明确的底线,地方不得突破收紧

新法划定的适飞空域高度、备案制适用范围、分级适航基本规则,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地方不得擅自降低适飞高度上限、不得对备案制无人机增设事前审批、不得超出上位法范围增设处罚种类。企业遇到明显违反上位法的地方要求,有权提出合规异议。

第二,上位法留白的领域,地方可因地制定实施细则

比如禁飞区的具体划设、报备的渠道与材料要求、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幅度、低空基础设施的布局标准,上位法只做原则性规定,地方可结合本地城市治理、国防安全需求细化。这部分规则差异是合法的,也是跨区域合规的核心难点。

第三,跨区域飞行的合规判定,实行“行为地管辖+从旧兼从轻”

飞行途经多个行政区域的,各区域段分别适用当地规则;若两地规则冲突,优先适用对相对人更有利的规定。企业不能以“总部所在地合规”为由,主张飞行全程合规,必须按途经地规则分段校验。

2、跨区域运营的四大高频合规陷阱

结合实务案例与各地规则差异,当前低空企业跨区域运营最易触碰四类合规风险,多数企业尚未建立针对性防控机制。

(一)空域标准差异:同一高度,两地合规性不同

这是最常见的冲突点。新法划定0-120米为适飞空域基础范围,但部分城市因机场密集、敏感区域多,将本地适飞空域压缩至0-100米,或在城区核心区进一步压低高度上限;部分试点城市则在郊区放宽至150米。企业按总部所在地标准设定飞行高度,跨区域飞行时极易出现高度超限。

更隐蔽的风险是空域分类差异:部分城市将郊野公园、普通工业区划为适飞空域,部分城市则将其纳入管制空域需单独报备。同一片地貌,在不同城市的空域属性可能完全不同,仅凭经验判断极易违规。

(二)报备流程差异: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地方错位

新法明确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实行备案制,但各地对“备案”的执行尺度差异极大:部分城市真正实现“一次备案、长期有效”,飞行前仅需动态报备时间与航线;部分城市则变相将备案改为事前审批,要求每次飞行提前24小时提交材料,无回复不得起飞;还有部分城市要求同时在国家平台与地方平台双重备案,漏登其一即算违规。

跨区域作业的企业,若用同一套流程套用所有地区,极易出现“已在国家平台备案,但未完成地方备案”的程序瑕疵,进而触发行政处罚。

(三)禁飞范围差异:地方增补禁飞区的合规边界

除上位法明确的机场净空区、军事禁区、政务核心区等法定禁飞区外,各地普遍增补了本地禁飞范围:比如大型活动场馆、高铁站上空、水源保护区、城市核心商圈等。这些地方增补的禁飞区未在全国统一平台标注,仅在本地监管文件中公示,外埠企业极易误闯。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城市会因临时活动设置动态禁飞区,有效期仅数天,信息发布渠道分散。跨区域飞行若未提前核查属地临时管控要求,极易构成“闯入禁飞区”的较重违规,面临行政拘留风险。

(四)处罚尺度差异:同类违规,各地惩戒力度悬殊

同样是适飞空域内未按要求备案的轻微违规,部分城市仅作警告责令改正,部分城市则顶格处以罚款;同样是轻度超空域飞行,部分城市以教育为主,部分城市直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影响后续资质申请。

处罚尺度的差异,会导致企业的合规成本与风险预期失衡。在甲地属于“容错范围内的轻微瑕疵”,在乙地可能成为影响招投标资质的严重处罚记录。

3、跨区域运营合规体系搭建实操

应对央地规则差异,不能靠“到一个地方问一次”的零散方式,必须搭建体系化的弹性合规机制,实现“一套底层标准+属地化适配”的高效管理。

第一步:建立全国空域规则数据库,实现属地化自动校验

整合全国各省市现行有效的空域划设、禁飞范围、报备流程、处罚标准,建立动态更新的规则数据库;飞行任务下发前,先按途经区域自动匹配当地规则,生成专属合规校验清单,包括高度上限、报备要求、禁飞提示、资质要求;对临时管控信息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提前72小时抓取途经地官方发布的临时禁飞、管制通告,及时调整航线。

第二步:统一合规底线,适配地方加码要求

以上位法要求为基础,制定企业全国统一的最低合规标准,确保所有飞行活动不突破上位法底线;对地方加码的合规要求,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配。若多地运营,优先按最严格地区的标准执行通用流程,避免因流程差异出现遗漏;对明显违反上位法、过度加码的地方要求,留存好合规证据,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步:属地化合规对接,建立区域合规联络员机制

在重点业务区域设立合规联络员,熟悉本地监管口径与办事流程,负责属地备案、沟通协调、应急处置;与属地民航、公安、空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提前对接批量飞行、跨区域航线的合规方案,争取监管指导,避免事后违规。

第四步:行政处罚跨区域影响评估与修复

建立处罚影响评估机制,异地收到行政处罚后,第一时间评估对企业资质、招投标、总部所在地监管评级的影响;对轻微处罚,主动对接属地监管部门,通过合规整改争取消除不良记录;对有异议的处罚,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避免一处违规、全国受限。

4、独到观察:规则差异期正是合规能力的红利期

很多企业把各地规则不统一视为发展障碍,但从行业竞争的视角看,规则差异期恰恰是合规能力的红利期。

当前低空经济仍处于地方试点向全国统一规则过渡的阶段,规则的差异性是必然的过渡期特征。大多数中小企业尚不具备跨区域合规管理能力,只能局限在本地市场。而率先搭建起全国性合规体系的企业,就能突破地域限制,快速抢占跨区域业务市场——比如跨省电力巡检、跨城物流配送、全国性文旅项目,这些高价值业务的门槛,本质上就是跨区域合规能力。

更进一步看,企业在跨区域合规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还可以反向参与地方规则的优化。很多地方的实施细则仍在迭代完善,有实操经验的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往往会被监管部门采纳。这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在为行业争取更友好的监管环境。

小结

统一的上位法奠定了行业的制度底座,而差异化的地方规则,是低空经济落地过程中必经的磨合阶段。对企业而言,抱怨规则不统一没有意义,主动建立适配央地规则的合规体系,才是破局之道。

跨区域运营的能力,将是下一阶段低空企业拉开差距的核心竞争力。能在规则差异中找到最优解、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标准化合规运营的企业,才能真正吃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产业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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