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恋爱期间为对方购置金银首饰、日常消费支出8万元,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7月17日,海都记者从泉州南安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案,厘清了彩礼与普通赠与的法律界限。

案情回顾:

恋爱4个月花费8万,分手后对簿公堂

2025年春节,小刘与小林经相亲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相处时长共计4个月。交往期间,小刘出于追求与表达爱慕,先后出资6万元购置多款金银首饰赠与小林,另外支出2万元用于小林日常服饰采购、添置生活用品、办理游泳健身卡等消费。

相处后期,双方因是否继续推进订婚事宜意见不合,频繁发生争吵,最终结束恋爱关系。分手后,小刘主张8万元全部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彩礼,相关款项大多通过网络贷款筹措,现已背负债务、经济陷入困难,诉至南安法院请求小林全额返还所有财物。小林则称,双方从无口头或书面婚约约定,没有达成共同结婚的合意,全部首饰与消费支出都是小刘自愿主动赠送,自己从未主动索要任何财物,相关开销属于恋爱情谊赠与,依法无需返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轮居中协调调解。在法官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小林当场返还全部金银首饰;小刘综合全案事实,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追索诉求,涉案财产纠纷一次性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与普通赠与,法律上这样区分

法官介绍,依据民法典及彩礼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彩礼与普通赠与从给付目的、财物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彩礼是以缔结婚约、登记结婚为双方合意,遵照婚嫁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婚约落空未成婚的,给付人可主张返还。恋爱赠与则是为增进感情单方自愿花销,无婚嫁约定约束,财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返还。

本案中,6万元金银首饰金额较高,双方虽未订立婚约、未达成结婚合意,但结合当地婚俗和购买的金银首饰类型及价格,以及男方贷款致经济困难的实际,宜认定6万元金银首饰为彩礼,予以全部返还;而2万元购物、健身等日常开支,属于恋爱常规赠与,无需退还。

编辑:孙 萌审核:林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