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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拍板的事,凭啥让个人背锅?这个定性差一点,刑期差好几年

"张律师,这事是我们部门几个人一起商量的,怎么能算他一个人贪污?"

这是张智勇律师今年第十几次听到类似的话。

当事人是国企某项目部的经理,经手一个几千万的项目时,收了合作方几十万回扣,和手下两三个"自己人"分了。到案之后他一直拧不过来这个弯——"这是集体决定啊,要罚也是罚单位,凭什么让我一个人扛?"

家属更急。每次会见完,电话那头永远是同一个问题:"能不能往单位犯罪上靠?定成单位的事,他是不是就能轻很多?"

我理解这种心情。但我必须说实话:

这个弯如果拧不过来,你家人可能要在量刑上吃天大的亏。

一、先泼一盆冷水:你以为的"单位犯罪",大概率不是单位犯罪

很多人对单位犯罪有个致命误解,觉得"单位里有人犯罪"就是单位犯罪。

差远了。

单位犯罪的本质,是单位这个主体自己在犯罪。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硬条件:

第一,意志来自单位整体。要么是班子集体开会定的,要么是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利益拍的板。

第二,好处最终归单位所有。要么用于经营周转,要么给全体员工发福利,要么冲抵单位债务。

而你家人那个案子呢?

部门经理瞒着单位领导层,找了手下两三个人私下合计,项目回扣一分,全程没上报、没走正式决策程序,钱也没进公账,直接进了几个人的腰包。

这不是单位犯罪。这是披着单位外衣的个人犯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最高法早有明确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干坏事专门成立的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就是搞违法犯罪的,也不认定单位犯罪。

说白了,一个是为了大家,一个是为了自己。这是根子上的区别,也是很多案子争议的焦点。

二、实务中怎么判断?检察官和法官盯着这几个细节抠

道理说起来简单,真落到具体案子里,往往争议最大。我这些年做程序辩护,见过太多在"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这个定性上翻车的案子。

实务中判断到底算哪头,通常会盯着以下几个细节:

1. 这事到底是谁拍板的?

如果是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过,有会议纪要、有书面流程,哪怕最终决定踩了红线,也更倾向于是单位意志。

但如果你家人是瞒着上级,就找了几个"自己人"私下合计,那哪怕嘴上说"为了部门发展",本质也是几个人的个人意志,属于共同犯罪,算不到单位头上。

当然,也不是说部门做的决定就一定不算单位意志。关键看两点:部门有没有对应的决策权限?收益最终归谁?如果部门在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决策事项属于职权范围,收益也全进单位账户,那通常也会认定为单位意志。

但这个"通常"里,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我见过不少案子,侦查机关一开始按个人犯罪立案,我们通过调取单位的授权文件、决策流程、财务制度,成功把定性扭过来的。

2. 好处最终落到了谁手里?——这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

很多边界模糊的案子,最后都是靠这一条定的性。

违法所得是进了单位公账,用于单位经营、全员福利、偿还债务,还是转了几圈最终进了个人腰包,或者被少数几个人私分了,性质完全不一样。

最典型的对比: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犯罪)和贪污罪(个人犯罪)。

前者是以单位名义把国有资产分给单位全体或大部分员工,受益人是多数人,人人有份;后者是少数几个人利用职权偷偷把公款占了,除了分赃的人没人知道,好处全落在小圈子里。

这里我要特别提醒家属:

很多人以为"钱走了公账就是单位犯罪"——这是最大的误区,也是最容易被侦查机关抓住把柄的地方。

我见过太多案子,当事人先把钱打进单位账户,再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报销、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出来私分。看似走了公账,绕了一圈最后还是进了个人腰包。这种情况照样按个人犯罪处理。看的是最终去向,不是中途走了哪条路。

3. 还有两个辅助判断的角度

一个看是以谁的名义做的。单位犯罪通常以单位名义对外推进,签合同盖公章、走账走公户,对外呈现的就是单位行为。如果都是个人私下对接,打着单位的旗号谋私利,好处全自己拿,那就是借单位的名头干私事。

另一个看和单位的正经业务有没有关联。单位犯罪的行为,大多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违法,比如为了拿下项目单位决定行贿,或者生产环节单位决定违规操作。要是跟单位业务八竿子打不着,只是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干私活,那自然是个人犯罪。

三、最关键的问题:定成单位犯罪,个人就没事了?

哪有这么好的事。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是双罚制,少数情况是单罚制。

双罚制就是两边都罚: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该坐牢照样跑不掉。

很多人以为追责就是按职位从上往下排,其实不是。实务里不唯头衔,只看实际作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真正拍板、决策、指挥的人,不一定非得是法定代表人。有的单位实际控制人挂个闲职,全程主导决策,照样算主管人员;反过来,要是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压根没参与经营,也不会随便拉进来担责。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是具体实施犯罪、起了较大作用的人,比如负责对接的经办人、做账的财务负责人。

至于普通员工,只是按领导安排做本职工作,对违法的事不知情,肯定不会被牵连。

也有少数罪名是单罚制,只罚个人不罚单位,最典型的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这类罪名侵害的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权益,再对国有单位判处罚金实际意义不大,所以只追究直接决策和具体实施的人。

如果认定成个人职务犯罪,那就简单了——罪责自负,谁干的谁承担全部责任,单位没有过错的话,不担刑事责任

四、家属最关心的:单位犯罪对个人是不是一定更轻?

不一定。

不少罪名里,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确实比个人高,但最终量刑还是要看数额、看情节,不是一概而论。

更重要的是:定性的不同,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全盘设计。

- 如果是单位犯罪,辩护的重点可能是"我是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在犯罪中到底起了多大作用";

- 如果是个人犯罪,辩护的重点可能是"数额认定有没有问题""有没有自首立功情节""是不是从犯"。

这两个方向,完全不是一个打法。

我做过一个案子,侦查阶段定性为个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我们介入后,通过调取单位内部的决策流程、会议记录、财务审批制度,成功将定性扭转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终量刑降了两个档次。

这就是定性的威力。也是程序辩护的价值。

五、三个最常见的认知误区,家属一定要避开

实务里还有几个经常碰到的误区,值得拎出来说说。

误区一:"领导拍板的事,肯定是单位犯罪"

真不一定。

不是所有领导的决定都代表单位。如果领导是瞒着单位,利用自己的职权私自做决定,好处最终也落进个人口袋,那就是个人犯罪,跟单位没关系。

只有领导在履行职务、为了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才代表单位意志。

也存在不少当事人拿"领导让我干的"当挡箭牌。可领导让你干私事捞好处,你跟着干,那就是共同犯罪,算不到单位头上。

误区二:"钱走了公账,就是单位犯罪"

这是最迷惑人的表面现象,也是侦查机关最爱用的"陷阱"。

很多人先把钱打进单位账户,再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报销、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出来私分。看似走了公账,绕了一圈最后还是进了个人腰包。这种情况照样按个人犯罪处理。

看的是最终去向,不是中途走了哪条路。

误区三:"单位犯罪会牵连全单位的人"

不会。

单位犯罪只追两类直接责任人,不会搞株连。普通员工只要没参与决策,也没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就是正常上班拿工资,完全不用担心被牵连。

六、最后说几句实在话

也别太草木皆兵,不是单位有点违规操作就构成犯罪。像超标准发点福利、小额的违规报销、日常管理上的瑕疵,大多属于违纪违规范畴,整改、给相应处分也就处理了,不会直接上升到刑事追责。

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这是很明确的一条边界。

但我要提醒家属的是:

等案子定性定死了,再说自己只是打工的、只是执行命令,大多都晚了。

我这些年做程序辩护,最深的一个体会是:很多案子,输赢不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定性的精准把握。

一个案子是定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定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是定主犯还是从犯——这些定性问题,直接决定你家人在量刑表上的位置。

而这些问题,往往是在家属还没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在卷宗里被"固定"下来了。

所以我的建议是:

如果你家人的案子涉及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定性争议,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等起诉书下来了,定性写死了,再想翻,难度就是几何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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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