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杰等:人工智能背景下AI“工作流炼丹”的劳资权益界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目录
引言
一、AI“炼丹”的实务形态、商业本质与全域风险
(一)适用场景多领域覆盖:从基础岗位到高端专业岗位
(二)商业本质:劳动者人身职业能力的非对价数据剥离与资本化
(三)结构性制度风险:现行规制下易形成失衡的劳资数据关系
二、现行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失灵:三大法律板块的规制空白
(一)劳动法律体系适配性不足:现行劳动立法无法覆盖离职后的劳动价值存续问题
(二)《著作权法》保护边界局限:隐性职业经验落入法律保护真空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界定模糊:职场工作流数据权属立法缺失
(四)司法与监管配套机制全链条空白
三、历史镜鉴:技术迭代从不自带公平,劳动秩序通常依靠法律重构
(一)工业革命的历史启示:乱象源于法律滞后,而非技术必然
(二)AI时代正在复刻同款制度空白红利
(三)职场焦虑的本质:对“能力被非对价采集利用”的结构性不安
四、制度优化建议:AI时代劳动权益的补充构想——劳动者工作流数据权
(一)权利定性:审慎的制度构想
(二)权利内容:四项权能优化构想
(三)制度探讨价值
五、实务落地体系:劳动者维权路径与企业合规完整细则
(一)劳动者端:可直接落地的维权主张与维权策略
(二)企业端:AI工作流炼丹全流程合规细则
(三)立法与监管完善建议
六、结语
引言
随着生成式AI深度嵌入企业经营与职场用工场景,一类区别于传统用工模式的新型数据用工方式逐步普及: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全程采集、沉淀、归集劳动者的操作流程、业务决策、专业判断、工作范式与隐性从业经验,通过大模型训练形成可复用、可迭代、可独立替代人工的AI Skill模型。
与传统劳动形态最大的不同在于:劳动者人身可以离职、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其长期积累的职业能力、工作方法、决策逻辑,将长期留存于企业系统,并持续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行业将这一过程形象概括为AI“工作流炼丹”(以下简称AI“炼丹”)。其本质是企业依托技术手段,将原本高度人身依附、不可剥离、不可转让的劳动者个人能力,完成数据化剥离、模型化固化、资本化占有与商业化复用。
现行劳动规制体系,成型于工业时代,其底层法理范式百年未变:劳动依附于人身,人走则劳动终止,劳资即时两清,劳动者能力随身带走。但AI“炼丹”打破了该传统法理逻辑。劳动关系终止,不等于劳动价值终止;劳动者退出岗位,不等于自身职业经验停止服务企业。
系统检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1995年《劳动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构建的劳动法律体系,未规制“离职后持续利用劳动者劳动经验获利”的情形;《著作权法》只保护成果表达、不保护方法流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工作流数据、决策序列、职业判断范式的权属界定模糊不清。这并非个别法条存在漏洞,而是整套工业时代法律体系的底层模式与AI时代劳动现实发生了结构性错位。
截至2026年5月,笔者暂未检索到我国相关胜诉司法判例、仲裁裁判口径、监管合规指引,企业在未设置对价机制的前提下开展AI“炼丹”行为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劳动者个人数据权益存在法律保障漏洞。基于此,本文系统解构AI“炼丹”的实务现状与法律失灵根源,复盘技术革命与法律迭代的历史规律,创设“工作流数据权”新型权利体系,并配套劳动者维权路径与企业合规标准,为AI时代重构劳资公平秩序提供完整实务解决方案。
一、AI“炼丹”的实务形态、商业本质与全域风险
(一)适用场景多领域覆盖:从基础岗位到高端专业岗位
社会普遍存在认知误区:AI替代仅发生在机械性、重复性基层岗位。但从技术逻辑观察:一切可以数字化留痕的劳动,大多落入AI“炼丹”的炼丹炉(大数据模型)。
基层熟练岗位:短视频拍摄、广告投放、内容审核、客服应答、流水线质检等工作流程高度标准化,极易被系统完整记录并快速建模替代;
中端专业岗位:行政审批、合同初审、标准化财务、常规设计等流程化决策,可被AI批量归集、替代落地;
高端知识岗位:律师合同审核范式、程序员编码逻辑、设计师审美判断、投研决策序列、风控研判习惯等隐性、经验型、个性化专业能力,亦可通过长期数据萃取完成模型固化与智能归集。
AI“炼丹”并非低端劳动专属,而是多行业、多岗位、多职业维度的新型用工变革。
(二)商业本质:劳动者人身职业能力的非对价数据剥离与资本化
传统工业劳动关系具备清晰边界: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长期归属于劳动者本人。
AI时代逐步模糊了这一边界:劳动者在职期间沉淀的操作习惯、判断模型、决策逻辑、从业经验、隐性技巧,不再专属人身,而是被企业全程采集、解构、重组、训练为独立AI资产。企业无需支付额外对价,仅依托日常用工管理,即可将劳动者数年、数十年积累的核心职业竞争力,转化为企业独占、长期存续、持续迭代、可商用变现的数字化资本。
(三)结构性制度风险:现行规制下易形成失衡的劳资数据关系
在无法律规制的前提下,AI“炼丹”形成权力失衡劳资生态:劳动者工作流程越规范、从业经验越成熟,生成的数据样本质量越高,被智能模型替代的可能性随之上升。劳动者离职时,带走的仅是劳动身份,却留下了核心的职业资产。企业可依托离职员工数据模型持续压缩用工成本、实现经营收益,而劳动者本人无知情、无同意、无收益、无补偿。
这是AI时代职场焦虑的结构性根源:技术迭代产生的收益大多留存于企业端,而劳动者承担了能力贬值、权益弱化、岗位被替代、价值被无偿占有的全部风险。
二、现行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失灵:三大法律板块的规制空白
(一)劳动法律体系适配性不足:现行劳动立法无法覆盖离职后的劳动价值存续问题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由两部核心法律构成,整体立法逻辑根植于传统工业时代的用工模式:
第一,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作为劳动领域基础性纲领法律,界定了劳动关系基本内涵,明确劳动者基础权利,同时搭建起工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底层制度框架;第二,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流程,划定经济补偿标准以及企业用工法律责任。
从法条内核来看,《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劳动关系以人身从属、在岗劳动给付为核心要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划定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进一步限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补偿范围。
两部法律遵循统一立法逻辑:劳动行为依附于劳动者人身,劳动者在岗则劳动关系存续,人身脱离用工单位则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终结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一次性结清。
此种立法模式仅能规制传统在岗劳动行为,完全无法适配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用工矛盾,具体体现为三类立法空白:一是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仍持续利用劳动者过往积累的工作经验、决策逻辑、操作模型实现商业获利;二是技术手段剥离劳动者人身依附属性,将劳动者个人工作能力长期留存、占有;三是人工智能模型替代人工岗位后,劳动者缺乏对应的价值对价补偿与特殊保障机制。
综上,现行劳动法律底层法理逻辑难以适配智能时代用工现状,并非简单法条漏洞,而是结构性、体系性的立法空白。
(二)《著作权法》保护边界局限:隐性职业经验落入法律保护真空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特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可有形呈现的智力成果。同时,知识产权法理形成长期共识:著作权仅保护思想的外在表达形式,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也不涵盖方法、流程、技巧、操作逻辑等内在思维内容。
而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价值,正是将法律不予保护的隐性内容进行固化转化。企业可通过技术手段,把员工的拍摄风格、投放策略、审核逻辑、编码习惯、办案思路等个人隐性职业经验,转化为可运行、可商用、可替代人工的智能模型。
此类原本依附于劳动者个人的职业素养,在人工智能建模后直接转化为企业核心商业资产,但现行《著作权法》无法为劳动者提供任何权利救济,法律保护边界存在天然缺陷。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界定模糊:职场工作流数据权属立法缺失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该法第十三条同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同意,或为履行合同所必要。但现行立法并未将职场工作流数据、决策行为序列、职业判断范式、个性化操作模型等新型数据,纳入个人信息的法定保护范畴。
目前司法实践与企业行业惯例形成行业默认惯例:劳动者在职期间产生的绝大多数数字化记录,一概划归为企业资产。企业可在未充分告知、未获取劳动者明示授权、未支付合理对价的前提下采集、利用劳动者工作数据,直接架空《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的核心基本原则。
(四)司法与监管配套机制全链条空白
截至2026年5月调研数据,我国针对AI职场数据利用领域,尚未形成完整规制体系,行业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第一,暂无劳动者主张工作流数据权益的胜诉司法判例;第二,劳动仲裁机构未出台相关裁判口径;第三,人社、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无针对性合规指引文件;第四,企业利用员工数据训练AI工作模型的行为,呈现技术合法、行为无规、权益无保、监管空白的现状。
三、历史镜鉴:技术迭代从不自带公平,劳动秩序通常依靠法律重构
(一)工业革命的历史启示:乱象源于法律滞后,而非技术必然
工业革命初期的超长工时、童工泛滥、恶劣劳动环境,并非技术进步的天然代价,而是新旧制度交替的窗口期,法律滞后造成市场倾斜分配劳动价值的特殊红利期。直至英国十八世纪系列《工厂法》、1847年《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等劳动立法落地,通过法律合理划定劳资权益底线、重塑分配秩序、约束资本套利边界,最终形成稳定的工业劳动体系。
历史证明:法律规制不会阻碍技术进步,只会为技术发展建立可存续的秩序规则。
(二)AI时代正在复刻同款制度空白红利
当前企业在未设置对价机制的前提下开展AI“炼丹”行为,本质是新一轮科技革命下的立法滞后红利。行业依托技术发展快于立法更新的时间差,非对价取得劳动者核心经验资产与职业能力。若立法长期缺位,终将形成固化社会结构:技术进步的收益大多资本化、企业化,而劳动者承担职业经验被数据固化、权益未得到对价补偿的全部代价。
(三)职场焦虑的本质:对“能力被非对价采集利用”的结构性不安
从“真人演员或将成为非遗”的行业热议,到多行业普遍的AI替代恐慌,社会情绪的本质并非抗拒技术进步,而是抗拒:个人终身积累的职业核心资产,在无明确规范、无对价机制、边界模糊的技术利用中被长期剥离,且无任何法律救济渠道。
这是劳动者群体共同的结构性不安,也是AI时代劳动法律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
四、制度优化建议:AI时代劳动权益的补充构想——劳动者工作流数据权
(一)权利定性:审慎的制度构想
结合当前AI用工规制空白的现状,本文尝试提出劳动者工作流数据权的优化构想。该权利在属性层面区别于传统人身权与财产权,可界定为一项具备独立属性的复合型劳动权利,权利归属原则上应当专属劳动者本人。该项权利兼具三重特征:天然的人身依附性、不可强制剥夺性以及合理的财产收益属性。
结合职场AI应用场景,本文对工作流数据权作出试探性界定:劳动者对自身履职全过程中生成的行为轨迹、工作流程数据、决策逻辑序列、专业判断模式以及个性化操作范式,建议依法享有相对完整的权益范畴,主要包含数据知悉、使用授权、收益分配以及岗位替代后的补偿请求等权能。
(二)权利内容:四项权能优化构想
1. 数据知情权
为平衡劳资信息差,建议立法明确企业的数据告知义务。企业对劳动者工作流数据开展采集、储存、模型训练、商业化应用等行为时,应当事前主动、真实且详尽地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知悉个人工作数据的采集范围、AI模型训练用途、技术落地场景以及潜在的岗位替代风险,以此规范企业隐蔽化的数据采集行为,夯实信息对等基础。
2. 明示同意权建议
针对员工数据用于AI训练的情形,建议增设明示授权规则。企业若需使用劳动者个人工作流数据开展AI专项训练,应当取得劳动者单独、明确且可撤回的书面授权。同时建议立法禁止默示推定授权,杜绝企业将数据授权与劳动合同、绩效薪酬强制捆绑,规避胁迫、诱导式的不合理授权行为。
3. 持续收益权建议
在数据授权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议建立适度的收益分配机制。企业依托劳动者工作流数据训练生成AI模型并产生商业价值的,包括内部降本、对外商用、技术授权、市场化服务变现等收益,可参考行业标准,赋予劳动者合理比例的收益分享请求权。
4. 特殊替代补偿权建议
针对AI自主替代人工的特殊情形,建议增设专项补偿规则。当企业依托劳动者本人工作数据训练的AI模型,直接替代原岗位劳动者时,可设置高于普通裁员标准的专项补偿。该补偿区别于常规失业经济补偿金,侧重弥补劳动者职业经验、工作范式被资本化利用的隐性损失,属于对劳动数据价值的适度对价补充。
(三)制度探讨价值
本文提出工作流数据权的构想,并非意在限制AI技术迭代与企业数字化转型,也非否定人工智能的产业赋能价值,仅试图对当前失衡的劳资数据权益关系作出温和的法治化矫正。现阶段企业无偿采集、隐性利用劳动者隐性经验的灰色用工模式,存在权益界定模糊、分配规则缺失的问题,可通过该项制度构想进行规范化调整,将无序的数据利用行为转化为合规透明、对价合理、可监管的市场化合作模式。
本制度仅为优化建议与学术探讨,旨在兼顾技术发展与劳动公平。在人工智能快速普及的背景下,试探性构建数据权益分配框架,以期为后续立法修订、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寻求技术升级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路径。
五、实务落地体系:劳动者维权路径与企业合规完整细则
(一)劳动者端:可直接落地的维权主张与维权策略
1. 在职证据固化
系统留存个人专属操作流程、经验总结、决策方案、业务判断笔记,固定相关内容人身依附性、个人专属、非制式化的属性,区分企业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中文全称:标准化操作流程)与个人职业能力。
2. 离职书面声明维权主张
离职时向企业出具书面告知:未经本人专项授权,企业不得使用本人专属工作流数据、经验范式开展AI训练与商业化使用。
3. 争议划分
严格区分职务成果(归企业)与个人职业能力范式(归劳动者),AI萃取的个人经验、判断模型、隐性技能不属于企业固有资产。
(二)企业端:AI工作流炼丹全流程合规细则
细则1:双台账权属区分制度
企业固有数据(可自由使用、训练):公司统一制度、标准化SOP、统一话术、制式模板、公开业务规则、集体通用工作成果。
劳动者专属数据(禁止无偿萃取):员工个性化决策逻辑、个人经验技巧、专属判断偏好、非通用操作范式、人身依附性隐性职业技能。
企业必须建立数据权属区分台账,严禁将劳动者个人能力数据无偿转化为企业AI资产。
细则2:事前全面告知公示制度
企业对所有AI数据采集岗位,必须公开公示:采集范围、采集方式、训练用途、存储周期、迭代规划、岗位替代风险。禁止静默采集、后台偷采、隐性采集个人工作范式。
细则3:专项独立授权制度
AI模型训练适用独立专项授权,不捆绑入职、绩效、晋升、薪酬,授权可随时撤回,留存书面归档。
细则4:AI模型收益分配公示制度
对内降本增效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对外商业化模型实行持续收益分成,年度公开AI迭代情况、收益明细、分配台账。
细则5:离职后数据合规管控
员工离职后,禁止使用其专属数据开展新一轮训练与迭代;存量模型仅限原有场景存续,不得扩围商业化;离职员工有权申请数据隔离、脱敏或删除个人专属模块。
细则6:全流程合规审计台账
企业完整留存:告知记录、授权文书、训练备案、替代评估、收益分配、补偿凭证,台账保存周期不短于AI模型生命周期+3年,满足仲裁、诉讼、监管核查需求。
(三)立法与监管完善建议
1. 在劳动法律体系司法解释修订中,增设AI用工数据权益专章;
2. 立法明确工作流数据、职业决策范式的权属边界与使用规则;
3. 确立AI智能替代场景的法定特殊补偿规则;
4. 多部门联合出台《AI职场用工数据合规指引》,统一监管口径。
六、结语
工业时代的法律,守护了工业时代的劳动秩序。AI时代的技术变革速度,远超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产业跃迁,技术迭代应当兼顾社会公平,在产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当前AI“炼丹”现状本质是旧法律无法约束新技术所形成的制度漏洞红利。放任劳动者职业资产被非对价资本化利用,终将瓦解整个社会的劳动积极性与职业安全感。创设工作流数据权,并非限制AI创新,而是为快速发展的智能时代重新划定底线:劳动对价、技能归属、数据边界、替代补偿,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范。每一次技术革命,最终都必须以法律秩序的重塑收尾。为AI“炼丹”现状命名、为新型劳动权利立规、为劳资公平兜底,是AI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更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时代必需。
附件一:核心专有名词释义
1. AI“工作流炼丹”:企业通过技术手段持续采集劳动者履职行为、决策流程、从业经验数据,训练生成可替代人工的AI Skill模型,实现劳动者人身依附性职业能力非对价数据剥离、模型固化与资本化商用的全过程。
2. 工作流数据:劳动者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为轨迹、决策序列、操作范式、专业判断习惯、隐性经验技巧等具备人身专属属性的数字化记录。
3. 工作流数据权:劳动者针对自有工作流数据享有的知情权、明示同意权、商业收益权、AI替代特殊补偿权组成的复合型新型劳动权利。
4. AI Skill资本化:将劳动者个人隐性技能与经验,通过数据建模转化为企业可控、可复用、可变现的数字化资产,实现商业价值持续输出的过程。
5. AI技能替代型裁员:岗位因劳动者本人工作流训练的AI模型全面替代而撤销,进而引发的劳动关系解除情形。
附件二:核心实务对比表
表1 工业劳动关系VS AI新型劳动关系底层范式对比
表2 三大核心法律保护范围与AI“炼丹”规制空白对照表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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