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老赵,48岁,货运司机。四年前经熟人介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投保时业务员拿着一张健康告知单,口头问了句“身体没啥毛病吧”,老赵说“跑大车的能有啥毛病”,业务员便在健康告知栏全打了勾。合同就这么签了。
2025年8月,老赵因持续干咳、胸痛到郑大一附院检查,CT发现左肺下叶占位,穿刺确诊为肺腺癌IIIA期。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半个月后,理赔结果出来了——“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体检报告记载左肺下叶微小结节,建议随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9,600元。”50万保额,变成了一张九千块的退费单。
老赵怎么也想不通——当年的体检医生看了片子说“没事,定期复查就行”,他压根没当回事。投保时业务员也没有逐条询问,更没人告诉他结节也要告知。他打电话找业务员,对方说“理赔归理赔部管”。老赵的妻子在货运群里听说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拨通了电话。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诉老赵:《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设了三道门槛——有没有逐条询问、结节跟肺癌有没有因果关系、合同有没有满两年。三道门槛,保险公司哪一道都没跨过去。
庭审中,泽良律师提出三点代理意见:其一,保险公司使用的健康告知为概括性询问——“身体是否健康”——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询问”,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其二,老赵合同已履行三年有余,即使投保时未告知微小结节,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须同时满足“重大性+因果关系”两个条件,而微小结节与三年后发生的肺腺癌之间并无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三,微小结节不等于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实质上将“健康体”标准拔高到了普通人难以企及的程度。泽良律师团队对全国各地法院的保险纠纷裁判尺度均有深入研究,精准把握了当地法院在询问义务、重大性标准、两年不可抗辩三个维度上的裁判倾向。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健康询问未达到“具体询问”标准,不能据此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案涉保险合同已满两年,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在缺乏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老赵对泽良律师说:“我以为这钱回不来了,没想到你们把保险公司的每道防线都算到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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