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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实践中,有的时候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有的时候律师会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直接给予行政赔偿,绕过“确认违法程序”,这种是否可以呢?笔者从以下法律依据、程序规则、实务认定、例外情形等方面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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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构成完整赔偿仍需要以下几个要件:

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以作为/不作为的方式;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如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原因)。

其次,在新政赔偿中,违法性是必备要件:“行政赔偿以违法归责为唯一原则”。只有行为被认定违法,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合法行政行为(如合法征收、处罚、强制)即便造成损失,通常仅适用行政补偿而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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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法前(旧法):严格“确认前置”申请赔偿必须先经法定程序(复议/诉讼/赔偿义务机关)独立确认行为违法,否则赔偿程序无法启动。

2、修法后(2010年《行政赔偿法》):取消独立“确认前置”,“依法确认”表述,不再要求先走完独立的“确认违法”程序。具体条文如下: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新法比之前的规定少了“依法确认”四个字。该条文明确了可以将违法确认与赔偿审查合并进行,可直接申请赔偿或在复议/诉讼中一并提出。上述规定虽然取消了“确认前置”的程序,但是不等于取消了“违法”的基础条件,只是将违法认定嵌入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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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确认违法

适用场景:行政行为已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仅就赔偿数额、方式、范围等争议单独起诉。

法定前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撤销/变更/无效;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且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完毕或逾期未处理。

流程:首先确认违法;其次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处理;再次,对处理结果不服或逾期未处理,3个月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无需先单独确认

适用场景:行政行为未被事先确认违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规则:《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而直接起诉赔偿的,法院视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与赔偿诉讼。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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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均视为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复议或司法确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生效文书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政机关自认违法或者上级机关作出文件认定下级机关违法等。

责任追究佐证:实施行为的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渎职/滥用职权,或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最终裁决违法: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被该机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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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1:“只要受损就能赔”。正确应该理解为“合法行为不赔,违法行为才可能赔。”

误区2:“2010修法后取消了违法前提”。正确应该理解为“仅取消独立确认程序,违法归责原则未变。”

误区3:“单独起诉赔偿可以不确认违法”。正确应该理解为“单独起诉必须先确认违法,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总结:申请行政行政赔偿,实体上必须以行政行为违法为法定前提。程序上已取消“独立确认前置”,但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仍需先行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