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
二、奖项设置
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各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不超过1个。没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2)依法在儋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4年以上;
(3)建立了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形成并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4)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或持续快速增长,主营业务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我市质量进步有突出贡献;
(5)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7)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2)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
(3)近3年来,对儋州市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4)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5)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从事质量相关工作8年以上,在儋州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近3年来对儋州市质量进步有重大贡献;
(3)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或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5)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法定代表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发生。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表。按照当届《儋州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表》(见附件1)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完整填写。
(2)组织概述。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3)自我评价报告。主要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方面逐条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必要时可使用图表。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环保守法证明、上市公司年报、荣誉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组织应提交的资料:
(1)申报表。按照当届《儋州市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组织申报表》(见附件2)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完整填写。
(2)组织概述。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3)自我评价报告。主要阐述近3年来,对儋州市质量进步作出的重大贡献,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必要时可使用图表。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环保守法证明、上市公司年报、荣誉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三)申报政府质量奖特别奖的个人应提交的资料:
(1)申报表。按照当届《儋州市政府质量奖特别奖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完整填写。
(2)个人概述。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3)自我评价报告。主要阐述近3年来,对儋州市质量进步作出的重大贡献,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五、申报公示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公示。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六、申报评定程序
(一)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儋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审办,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版发送至115460994@qq.com,邮件标题为“参评类别+参评人名称+联系人+手机号码”。
(二)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三)部门初审。市评审办将资格审查合格组织或个人的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业申报组织或个人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评审办。
(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依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五)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参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改进之处。
(六)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组织或个人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七)审议表决。市评审办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候选组织或个人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及专家审议表决,确定初选获奖名单。
参与审议表决的专家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市评审办提出,报市评委会审定。
(八)社会公示。市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对初选获奖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在公示期间存在反映问题的,由市评审办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定。
(九)审定批准。市评委会根据初选公示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布获奖组织或个人名单,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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