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担保有效吗?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只要担保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或者债权人是善意的,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不是绝对无效,只要公司依法召开了股东会,排除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担保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属于越权担保,只要债权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公司没有依法作出决议,有理由相信盖章的人有代表权,那么公司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3.如果担保最终被认定无效,只要公司存在过错,比如管理不当导致公章被滥用,那么公司也要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一、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依据

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础,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16条的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就意味着,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且被担保的股东不能投票,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让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担保,损害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哪怕没有经过决议,只要债权人是善意的,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二、公司担责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务中,法院认定公司要不要为股东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有没有依法作出股东会决议。首先,公司有没有召开股东会,有没有排除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有没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有,那担保就是有效的,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是不是善意的。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那就要看债权人是不是善意的,也就是债权人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有没有审查公司的决议,有没有理由相信盖章的人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尽到了审查义务,那就是善意的,公司要承担责任。

3.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担保最终被认定无效,那就要看公司有没有过错,比如公司的公章管理混乱,导致别人随便就能盖章,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便就能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这些都属于公司的过错,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很轻,你只需要证明这几点就可以:首先,证明担保合同是真实的,比如有公司盖章的担保合同,或者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证明公司确实同意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次,证明你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比如你已经要求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你审查了决议的内容,确认了排除了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证明你是善意的。剩下的,如果公司要抗辩,就要证明你不是善意的,比如你明知道没有股东会决议,或者你明知道盖章的人没有权利,不然法院就会支持你的主张,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债权人都有一个误区,以为只要公司盖了章,担保就有效,其实不是的,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不然很容易被认定为越权担保,最后担保无效,拿不到钱。唐青林律师在代理多起此类疑难担保案件中,都会指导当事人在接受公司担保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而且要审查决议的内容,确认被担保的股东没有投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才能保障担保的效力,避免后续的纠纷。而且他也提醒,哪怕没有决议,也要保留好你审查的证据,证明你是善意的,这样就算没有决议,也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张某,因为个人资金周转,向某债权人借了100万元,张某让自己的贸易公司做了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盖了贸易公司的章,但是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以为只要盖了章就可以,所以也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后来张某没有还钱,债权人起诉了张某和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贸易公司辩称,这个担保是张某私自盖的章,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属于越权担保,担保无效,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作为专业的债权人,没有要求贸易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的债权人,所以担保合同无效。但是,贸易公司的公章管理混乱,导致张某随便就能盖章,公司存在过错,所以贸易公司要承担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对张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公司担保的规则更加完善,既保护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也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公司为股东担保、担保效力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