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中院发布三起司法惩戒典型案例。柴桑:虚假诉讼,板上钉钉
今天,看到开封中院发布的三起司法惩戒典型案例,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必须遵循“维权不能造假,受损不可妄为”的司法理念。
开封中院发布的三起案例,分别是兄妹赡养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和交通事故案。这三起案件,当事人都为了谋取私利而故意提交伪造、虚假证据,致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
开封中院强调: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准则,伪造、变造证据、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侵蚀司法公信力。所以,民事诉讼应恪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全体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真实举证的法定义务。
众所周知,诉讼中提交伪造、虚假证据,就构成了虚假诉讼;而虚假诉讼一直是法律严惩的重点对象。
因为是开封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自然想起了二八案件,自然想起获赔132万元的那场诉讼。
几年了,那场诉讼的巨额赔偿尽管已经变成了豪车豪宅,但是,人们一直对此耿耿于怀,人们始终气难平的是,那场诉讼竟然用的是案外人的身份信息。也就是说,那场诉讼是用郭威的身份信息,给姚策索取的赔偿。再有,从许姚夫妇对证据掌握的数量和质量看,对方极有可能没在淮河医院生孩子!没在淮河医院生孩子,淮河医院凭什么赔偿?
忽然想起柴桑之前说过多次的那句话:虚假诉讼,板上钉钉。由此推断,柴桑大姐也已经掌握了虚假诉讼的可靠证据。
同样发生在开封中院,能否也像这次一样发布一个司法惩戒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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