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后,该协议会马上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能反悔,双方均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等,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或房屋,完成搬迁。

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就需要格外的注意,包括审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具体的补偿内容是否明确,以及前置征收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等等,若这些细节都没有问题,尤其是补偿标准合理,且也明确在了补偿安置协议中,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签订协议的,若上面所说的几个细节都没有落实到位,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协议,否则一旦签订该协议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才可以反悔,才可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呢?凯诺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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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是在征收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时,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试图让被征收人主动签订协议,比如“你再不签订协议,就强制拆除你的房屋”或“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或者是以欺诈的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如“只要你现在签订协议,会给你比别人高的补偿,会拿到比别人多的搬迁费”甚至以不存在的政策规定为由,吓唬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

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这些情况,且被征收人也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是证人能证明,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征收方威胁的情况下签的,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反悔,也就是可以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决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

二、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重大的误解或不公

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应当要符合法律法规,补偿标准应当要公平、合理,即补偿能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不存在重大的误解,或者是重大的不公平。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却往往存重大的不公平,或者是存在重大的误解。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现,比如先前与征收方所签订的协议是空白协议,但征收方给予自己的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不是之前协商好的,而是征收方后来又擅自更改的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对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认可,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不过,凯诺律师在这里还是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首先要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存在重大的不公平、重大的误解,如果在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就发现,该协议存在重大的解误等情况,那么则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签订该协议,可以先向与征收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直接就补偿不合理等问题,提起诉讼。

三、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非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找人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所签订的,对于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很显然已经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从法律层面来说,该补偿安置协议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被征收人可以对于该协议不予认可。

事后只要被征收人不予认可,不追认,那么其则可以针对该补偿安置协议,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征收人没有追认被替代所签订的协议,且被征收人也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不是自己所签,那么法院也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请求,即依法撤销。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作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盲目地签订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如果协议中的内容存在重大的误解,或者是明显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等,那么无论征收方怎么说,都不要相信,都不要签订,除非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具体明确、完整,且不存在欺诈、威胁等,否则便会对自己很不利,对于补偿协议被人替签的,建议不要默认,且予以认可,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