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震慑常在,安全底线寸步不让。连日来,南安市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行动,坚持排查、整治、培训、曝光一体贯通,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严查多起违法案件并公开曝光,以“揭短亮丑”促“整改真改”,释放“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的强烈信号。
行动开展以来,南安市公安局共查处涉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办理涉安全领域行政案件49起,其中处行政拘留35人,警告处罚14人。
铁腕亮剑,雷霆出击
案例一
2026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发现尤某泽在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某停车场里经营一无证柴油加油站点,现场查获柴油约10吨,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尤某泽采取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6年7月1日,刘某礼在未办理相关合法审批手续、证件的情况下,私自陆续购买二手油罐一个、二手加油机一台、柴油成品油3吨,于7月10日开始使用该柴油用于其名下货车自用加油,其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礼采取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26年7月14日,陈某松驾驶车辆到某加油站加油后利用导管将汽油导出尿素桶内,随后将导出的散装汽油储存准备售卖,其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松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四
2026年7月16日,侯某权、潘某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公安机关依法对侯某、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五
2026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何某金、吴某福等2人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电焊机焊接铁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何某金、吴某福处以行政拘留5日。
普法小课堂!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危险作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南安公安
编辑:陈青青
一审:尤逸群 | 二审:唐莉洪 | 三审:林培元
点亮和
转发分享更多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