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金诚同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 | 闫莉 周子告

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新旧产业资本的加速交替,企业控制权争夺事件频发。而在看似正常的商业更迭背后,围绕控制权的博弈正呈现出一种不容忽视的刑事化趋势,刑事控告正逐渐从权利救济手段异化为博弈工具。部分市场主体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罪名作为突破口,通过刑事立案施压对手、打破僵局,进而实现以刑夺权的商业目的。

对于参与控制权博弈的各方而言,刑事手段是一把双刃剑。控告方若运用得当,可以快速突破僵局,追回公司资产。但若滥用刑事控告手段,则可能面临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的反噬风险。被控告方若应对失当,不仅会丧失控制权,更可能身陷囹圄。若抗辩有力,则可将案件拉回民商事纠纷范畴,守住经营权力。

本文将立足于实践中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真实场景与争议,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及《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两类民企背信罪名为核心,从控告方与被控告方的攻、防双重视角,拆解司法认定规则、控辩证据焦点与实操策略,厘清商事维权与刑事滥用的边界,为市场主体与实务从业者提供参考。

01.

职务侵占罪的攻防实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实务中,职务侵占罪往往成为股东博弈的首选武器。一方面,相较于其他经济犯罪,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门槛较低且刑罚威慑力强。根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只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达到3万元即可能涉嫌犯罪,且该罪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另一方面,国内大量民营企业长期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公私账户混用等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客观上的财产边界模糊,导致在发生纠纷时,难以清晰界定资金流转的真实用途与主观意图,从而为行为性质的认定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职务侵占罪容易被触发。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行为模式

一是虚增交易环节,截留公司利润。行为人在公司正常的采购或销售环节中插入自己控制的中间公司,由中间公司低价从供应商处采购、高价卖给本公司(或反向操作),将差价截留在个人控制的账户。

二是虚构业务,套取公司资金。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供应商、编造咨询服务项目等手段,将公司资金以业务款、咨询费、预付款等名义转出至行为人控制的账户。

三是直接截留,侵吞公司款项。此类行为外观最为直接,通常表现为将客户回款转入个人账户、截留应收账款不入账,或变卖公司实物资产后隐匿处置所得。由于简单直接,此类行为隐蔽性较低,在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有效运转的公司中,通常较易被发现。

(三)攻守双方的证据博弈与反制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于资金是否发生了转移,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控制权争夺的实战中,攻守双方的证据博弈主要围绕主观故意的证明与瓦解展开:

1.资金流转是否具备内部授权与正当商业逻辑

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揭露资金流转的异常性与欺骗性。需着重收集行为人伪造合同、虚构业务、销毁财务凭证等客观掩盖行为的证据,以此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特别是当资金流转缺乏正常的审批流程,且无法提供合理的商业解释时,攻方可据此主张该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决策的边界,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守方的反制核心在于利用公司治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合理化解释。针对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股东兼任高管、公私账户混用、口头授权代付等现象,守方可通过提交过往的股东会纪要、其他股东的知情默许证明,或证明该笔支出符合公司特定时期的商业惯例与经营逻辑,主张该行为属于公司治理不规范引发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攻方的推定逻辑在于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综合考量资金去向是否清晰可追溯、行为人是否存在做假账或销毁凭证等掩盖行为,以及是否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用途等情形。如果资金虽有挪用,但最终确系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目的,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守方的核心抗辩策略在于证明资金用途的公务性或临时性。守方可通过提交公司同期的经营困境证明、垫付员工工资或供应商欠款的凭证,证明资金流转系为维持公司运转。或者提供事后的还款计划、补签的借款协议及抵押文件,将行为性质从非法侵占拉回到挪用资金或民事借贷的范畴,从而否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02.

挪用资金罪的攻防实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控制权争夺的实战中,挪用资金罪往往成为控告方的次优选择。相较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证明门槛相对较低,无需穿透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需证实其存在擅自挪用行为即可,但其刑罚威慑力也相应减弱。因此,在具体的博弈中,控告方需根据在案证据的扎实程度,在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之间进行策略匹配与罪名抉择。当在案证据仅能证实资金脱离公司控制,而无法穿透资金流向,锁定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控告方应果断降级选择控告挪用资金罪,以未经批准的擅自使用等客观事实,先行固定行为违法性,避免因过度指控导致全案证据体系崩坏。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典型行为模式

一是违规拆借关联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出借给其个人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关联公司,用于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或对外投资。由于资金流转表面上存在借款协议或业务往来的掩护,且资金最终仍停留在行为人控制的商业版图中,极具隐蔽性。

二是虚构正当用途,掩盖个人私用。行为人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构工程项目或编造大额预付款事由,将公司资金转出至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实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高消费或家庭购房购车等。与职务侵占不同,此类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会在账目上保留挂账,甚至制造按期支付利息的假象以掩盖资金被个人长期占用的事实。

三是短期截留回款,用于理财或周转。行为人利用经手公司资金的便利,将本应存入公司账户的客户回款、业务款项暂时截留,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用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炒股或进行其他资金周转,待获利或周转结束后再将本金归还公司。此类行为通常具有时间短、频率高、账目可平账的特征。

(三)攻守双方的证据博弈与反制

挪用资金罪的证据攻防核心,在于穿透资金流转的表面合规性,精准界定擅自挪用与违规经营的边界。在控制权争夺的实战中,双方的博弈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1.资金调配是否属于个人擅自决定

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揭露资金调配的越权性。需着重收集公司的财务审批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以及涉案资金流转未经合法审批的客观证据。通过证明该笔资金划转既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也无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攻方可据此主张该行为纯属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的个人擅权,而非代表单位意志的商业决策。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将涉案行为拉回单位意志与公司自治的范畴。守方可通过提交过往的股东会纪要、其他股东的知情默许证明,或证明该笔资金调配符合公司特定时期的经营惯例与商业逻辑。只要能够证明资金调配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做出,即便事后被证明属于重大商业失误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该行为也仅属于公司治理层面的违规,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2.“归个人使用”的穿透式审查与反证

当涉案资金并未直接流入行为人个人账户,而是流向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时,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打破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经营的合法外观。需着重论证接收资金的企业系行为人本人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实际控制,并非独立于行为人的第三方。同时,通过分析银行流水、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结合决策主体、出借名义、是否谋取个人利益等要件穿透审查,证明涉案资金本质上属于法定的“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从而支撑挪用资金的指控。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围绕企业独立性与资金经营性展开反证。守方可通过提交持续的业务流水、完整的纳税记录,证明接收资金的关联企业具有真实的经营实体。同时,通过详实的银行流水证明企业确有支付货款、发放薪酬、购置生产设备等真实经营支出,证明涉案资金进入该企业后实际用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而非回流至行为人个人或其亲属名下。只要守方能够提出合理怀疑,证明资金确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便难以成立。

03.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攻防实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制核心,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由于该罪的法定主体正是控制权争夺中掌握核心权力的关键角色,近年来,这一罪名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博弈中逐渐被激活,成为攻守双方围绕公司治理与利益输送展开攻防的焦点。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行为模式

一是大股东巨额资金占用。该模式表现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决策机制的支配地位,通过预付款项、缺乏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直接资金拆借等路径,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本人或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此类资金占用在行为外观上通常具备完整的交易文件。然而,接收资金的关联方往往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或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根本不具备按约定偿还或履约的能力,或交易条件在商业上缺乏合理性。资金在形式上进入了关联企业账户,实质上则脱离了上市公司的有效控制,最终被控股股东挪作他用。

二是违规担保。该模式表现为控股股东利用其对董事会表决权的实际支配地位,操纵上市公司以自身名义为控股股东本人或其关联企业的外部债务提供担保。此类担保在法律形式上完全合规,但担保的实际受益人并非上市公司自身,而是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在债务人正常履约期间,担保仅作为一项或有负债存在,无需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实际负债项目,财务报表外观上不会显示异常,外部审计亦难以主动发现。然而,一旦债务人发生违约,上市公司将被债权人追索并被迫以公司资产先行承担全部代偿责任。

三是明显不公平的资产交易。此种行为模式表现为将上市公司持有的优质资产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或以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收购关联方持有的劣质或非核心资产,将上市公司现金套取至关联方。

(三)攻守双方的证据博弈与反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证据攻防核心,在于穿透表面合规的公司决议与商业交易外观,精准界定正常商业风险与背信利益输送的边界。在控制权争夺的实战中,双方的博弈主要围绕以下核心展开:

1.涉案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决策程序

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穿透审查决策程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能仅停留在资金或资产流出的客观结果上,而需着重收集行为人隐瞒关键信息、操纵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的证据,证明所谓的公司决议实质上是行为人利用控制地位,将个人意志包装为单位意志的工具。通过揭露决策过程中缺乏独立第三方公允评估、关联交易未依法回避等程序瑕疵,攻方可据此主张该行为并非公司自治范畴内的正常经营决策,而是行为人违背忠实义务的恶意操纵。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强调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意志与商业合理性。守方可通过提交完整、真实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证明涉案交易经过了公司有权机关的合法审批,且决策过程符合公司章程与法定程序。同时,守方可引入行业惯例、市场同期数据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证明该交易在当时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与对价公允性。只要能够证明涉案行为系基于公司整体利益作出的理性商业决策,即便事后因市场波动造成公司损失,也仅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被认定为背信犯罪。

2.交易条件是否具备明显不公平特征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客观上要求造成上市公司利益的重大损失,且往往表现为无偿提供资金、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进行交易,或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对象提供担保等。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通过客观数据论证交易的极度不对等性。需通过详实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对比同期同类市场交易的价格与条件,证明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关联方劣质资产,或在对方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违规提供巨额担保,从而坐实行为人掏空上市公司的客观事实。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围绕交易对价的合理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无恶意展开。守方可通过证明交易相对方在缔约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与资产担保,或证明上市公司在交易中获得了隐性的商业利益,来削弱明显不公平的指控。此外,守方若能证明案发后已积极采取归还占用资金、置换优质资产等补救措施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刑事追责的因果关系与结果要件,将案件性质拉回到民事赔偿或行政违规的范畴。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罪名选择逻辑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挪用资金罪极易产生适用上的竞合。攻方在启动控告前,必须对涉案资金调度的决策流程进行逐环节梳理,精准判断行为结构。两罪的实质界分在于行为的外观与决策机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系行为人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将个人意志伪装成公司意志,操纵公司以公司自身的名义实施损害自身利益的交易或安排,其行为在外观上往往经过了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属于以公司名义做出的单位行为。而挪用资金罪则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绕过公司决策机制,擅自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在本质上属于规避监管的个人行为。攻方需根据在案证据的扎实程度,在上述罪名之间做出最有利于己方的策略抉择。

0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攻防实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正式施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已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民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预见,随着立法层面的突破,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当对资金占用的追诉因证据原因陷入僵局时,控告方将更多地从同业竞争、非公允关联交易等角度寻求突破,此两罪名极有可能在公司控制权博弈中逐渐被激活,成为攻守双方关注的新重点。

(一)法律规定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二)典型行为模式

一是同业竞争与业务转移。该模式表现为掌握公司经营权的高管或核心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与内部信息优势,在体外秘密设立或实际控制与本公司业务高度重合的影子公司。行为人通常通过代持、亲属持股等方式切断显名关联。行为人会利用原公司的渠道、客户资源、技术秘密,将原公司的订单、业务机会通过体外循环输送至新公司。资金与业务在形式上完成了转移,实质上则是对原公司核心商业价值的蚕食。

二是非公允关联交易。该模式表现为经营方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进行商品采购或服务交易。此类行为在外观上通常具备完整的合同、发票与资金流水,具备合法的交易形式。然而,交易对手方往往与行为人存在未披露的实质利益绑定,交易条件在商业上缺乏合理性。

三是剥夺公司正常商业机会。该模式表现为掌握核心客户资源或审批权限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归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恶意截留,并输送给其实际控制的第三方主体。这种对商业机会的篡夺,不仅直接导致公司预期利益的落空,更在无形中侵蚀了公司的市场份额与客户基础,对公司造成隐形利益损害。

(三)攻守双方的证据博弈与反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刑事攻防核心在于穿透复杂的股权代持与隐蔽的关联交易表象,精准界定正常商业经营与背信非法牟利的边界。由于民企经营往往存在财务混同、决策随意的历史遗留问题,双方的博弈主要围绕以下核心展开:

1.所经营业务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同类营业

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通过存在实质性竞争,来论证利益冲突。不应仅凭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重合便得出结论,而需深入业务底层逻辑,收集双方客户群体的重叠度、产品替代性、核心技术来源以及供应商渠道的共用情况。攻方需重点证明行为人设立的影子公司利用了原公司的客户名单、渠道资源,在物理空间或业务逻辑上与原公司形成了直接的替代与竞争关系,从而导致原公司经济利益受损。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强调市场独立性与非竞争性。守方可通过提交市场细分报告、客户差异化分析等证据,证明其经营的业务虽然大类相同,但在产品定位、目标市场、技术路径上与原公司存在显著差异,两者互为补充而非互斥。同时,守方可主张其业务机会来源于公开市场或其个人特有的资源,并未利用原公司的职务便利或物质技术条件。只要能证明两者在市场上互不干扰,未造成原公司利益受损,即可否定其行为与本单位业务的同类性与竞争性,从而主张构成要件不满足。

2.交易价格是否具备明显不公平特征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交易对价的公允性。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通过价格差价揭示利益输送。需引入第三方审计或资产评估机构,选取同期、同类、同地区的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参照系,证明行为人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时,交易价格明显背离市场规律,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本单位利润的异常缩减。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构建商业合理性与综合对价的抗辩。守方可主张交易价格虽然表面偏离市价,但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如对方提供了更长的账期、更优的售后服务、紧急供货保障或承担了额外的物流成本等隐性对价。此外,守方可举证证明该交易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知情同意,或者证明该交易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是维持公司运营的必要选择。只要能证明交易具有商业逻辑支撑,即便存在价格波动,也属于商业判断范畴,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3.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利益损失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成立的法定要件。攻方的举证重点在于构建背信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攻方需通过财务审计与商业数据分析,证明行为人抢夺的商业机会具有相对确定性,将原公司流失的订单利润及预期可得利益计入重大损失。针对为亲友非法牟利,攻方需重点证明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守方的有效抗辩路径在于切断商业机会与实际损失的必然联系,并严格限定重大损失的范围。守方可主张原单位丧失的商业机会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将未确定的预期利益等同于实际损失。此外,守方需强调非法获利应扣除合理的商业成本与经营支出,不能将正常的市场经营利润全盘认定为非法所得。如果能证明单位损失是由市场正常波动、经营不善等多因一果导致,或者证明行为人并未从中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即可阻断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成立。

05.

控制权争夺攻守实务建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前文四项核心罪名的逐项分析,揭示了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所涉及罪名的入罪与出罪的关键节点、攻守双方的举证策略、刑民程序的衔接选择。本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控告方与被控告方的视角,提出若干具有操作性的实务建议。

(一)控告方的策略要点

1.启动控告前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刑事控告能否立案并顺利推进,取决于控告方能否在报案阶段即提供足以形成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在启动控告之前,围绕涉案行为的客观特征与既有的证据格局,按照所选择罪名的构成要件逐项组织证据与说理,使侦查人员能够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形成清晰的入罪判断路径。若在有关证据尚未基本齐备的情况下仓促报案,不仅立案成功率低,更可能过早暴露控告意图,给对方留出销毁证据或串通陈述的时间窗口。

2.刑民程序协同推进,避免单线依赖

单独推进刑事控告存在一定风险,若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控告方将丧失程序主动权。较为稳健的策略是刑民双线并行,在启动刑事控告的同时或在此之前,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等诉讼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凭证与银行流水。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刑事控告的补强材料,刑事侦查中获取的证据亦可用于支持后续的民事赔偿诉求,两种程序的证据与裁判结果可以形成相互支撑。

3.严格把握刑事控告与民事纠纷的边界

在控制权争夺中,轻微的关联交易价格偏差、资金临时拆借后已足额归还且未造成损失、决策程序存在瑕疵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不应以刑事控告作为施压工具。将民事纠纷包装为刑事案件,不仅控告难以获得立案支持,控告方自身还可能因捏造事实或夸大事实而面临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风险。在刑事控告决策前,控告方均应诚实地判断涉案行为的性质是否确实超越了民事违法的边界,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判断。刑事诉讼系实现权利救济的必要手段而非单纯的博弈策略。

(二)被控告方的应对策略

1.在控制权争夺激化前完成合规清理

被控告方最脆弱的环节,往往并非对手方证据的充分性,而是自身公司治理中长期积累的合规瑕疵。若公司确实存在资金拆借缺少书面审批记录、关联交易定价缺乏独立第三方评估依据、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间存在非规范资金往来等问题,宜在控制权矛盾全面激化之前着手清理。如,对于重大资金调度行为,须补正相关审批程序,并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关联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出具评估意见。

2.善用程序层面的防御机制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的实体抗辩,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抗辩同样可以产生阻断追诉的效果。对于案件明显属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相关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基本表征的情形,被控告方可向作出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同时针对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越权管辖、违规异地执法、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程序违法行为,被控告方及其辩护人应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申请。以检察权的刚性监督纠正侦查环节的程序违法,从而在审前阶段有效打破僵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以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文件为核心构建实体抗辩体系

本文所析罪名的入罪,均依赖于对公司内部治理事实的精准认定。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成立,以行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为前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违背忠实义务为要件。由此,公司章程中关于资金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文本及会议记录,以及公司长期形成的资金调配惯例与交易习惯,共同构成了被控告方实体抗辩的核心证据体系。在具体操作上,被控告方应当针对每一项被指控的行为,系统梳理与之对应的公司内部决策文件,证明涉案行为具备公司意志的授权基础或存在长期默示的交易惯例作为支撑,从而从构成要件层面否定犯罪的成立。

作者简介

Authors

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话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