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小区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近期我市聚焦公示不规范、物业服务履约不力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小区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基本情况:大丰区某物业公司终止小区物业服务后,一直未完成服务期间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相关费用的交接工作。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公司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履行交接义务。法律规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处理结果: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并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基本情况:2026年4月,大丰区消防救援局接到来信举报,经现场核查发现,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存在脱岗行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法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处理结果: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大丰区消防救援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600元(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规出租小区物业用房基本情况: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小区检查时,发现小区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小区物业用房。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处理结果: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依规处理。
案例四非法催缴物业费基本情况:滨海某物业公司对其服务小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的方式催收物业费。法律规定: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通行、限制使用电梯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方式催交物业费。处理结果:依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
案例五招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基本情况:2026年5月,射阳县公安局在辖区小区检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在日常运营中招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保安。法律规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处理结果: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射阳县公安局责令该物业公司在十五日内改正,并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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