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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撤 销 公 告
(2024)湘1322执2676号
本院在执行(2024)湘1322执2676号案件中,经申请执行人潘存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于2026年3月23日发布对被执行人邹天浪的执行悬赏公告,发布后被执行人邹天浪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尚差的款项已和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经申请执行人潘存仁于2026年7月13日申请,现决定对邹天浪的执行悬赏公告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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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期|法院新闻2026年第五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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