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乡里到处有政府人员坚守;征地到手,政府对乡里征地款分配纠纷放任自流。合法权益受损人——海丰县梅陇镇银液村委午山龙村村民郑玉梅(户主)诉称:1994年至今,午山龙村每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都不通知其到场。已知其中6次被村民小组克扣、停发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肆仟玖佰柒拾捌元(¥:1564978元)。多次追讨,村民小组负责人均以“乡里决定”为由推诿;县、镇政府均以“村民自治”为辞置之不理。致其与该村村民小组发生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32年(1994—2026年)无解决。
银液村委
2025年9月,郑玉梅向中央第八巡视组投诉,请求解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巡视组批转梅陇镇人民政府办理。但梅陇镇府只发给《处理告知书》首页,不发其他页数,没有处理结果。郑玉梅之胞弟2次致电,梅陇镇府均拒接电话。
第八巡察组交办梅陇镇政府的案件,梅陇镇政府态度冷淡,只有当事人发首页,当事人打电话拒接!
最近,海丰县社会工作机关介入,午山龙村遗留的多宗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已妥善解决,郑玉梅一戶又被以郑玉梅丈夫肖亮园,是知青个人“投亲靠友”定居午山龙村,不是知青“集体上山下乡”落户午山龙村为辞,决定无资格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郑玉梅主张参加午山龙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1、郑玉梅一家三代在午山龙村生活了54年,户口在午山龙村,当属午山龙村久居农民家庭。
郑玉梅(曾用名:周卿)、女、汉族,1955年4月29日出生,本户户主。梅陇公安分局颁发的户口簿号:50252261。户籍地:银液村委午山龙村。户籍性质:农业家庭。
郑玉梅丈夫肖亮园原为梅陇墟居民,1969年知青上山下乡定居午山龙村,长期担任午山龙村生产队会计。1973年间,郑玉梅与肖亮园结婚,户口迁入午山龙村,夫妇同为午山龙村生产队社员。在午山龙村养儿育女,儿孙户籍均登记为午山龙村农业人口。从1969年肖亮园在午山龙村定居,到2023年孙儿户籍迁出午山龙村,移居香港,郑玉梅一家三代在午山龙村生活了54年。
午山龙村
2、郑玉梅一家分配了责任田。
1982年间,海丰县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午山龙村按在藉人口平均分配责仼田、责任山。当时,郑玉梅家庭在藉人口5人,与其他在藉村民同等分配了责任田、责任山。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庭经营责任田、责任山的期限为60年(1982—2042年)。郑玉梅家庭与午山龙村其他农业家庭一样,都是午山龙村集体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以及家庭责任田、责任山合法使用权人,享有征地补偿款同等的分配权利。
3、克扣和停发郑玉梅家庭征地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4年间,午山龙村第一次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其中包括郑玉梅家庭经营的责任田、责任山。由于村民小组没有再划给郑玉梅家庭新的责任田、责任山,因而,郑玉梅家庭目前没有责任田、责任山。
郑玉梅家庭经营的责任田、责任山被征用,征用补偿款不是郑玉梅家庭收入,而是列入总征地补偿款由全村人口平均分配。现存的责任田、责任山的征用补偿款,郑玉梅家庭应当按在藉人口参加平均分配。因此,午山龙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以郑玉梅家庭目前已经没有责任田、责任山为辞,克扣和停发郑玉梅家庭参加征地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午山龙村
4、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不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定依据。知识青年集体下乡或投亲靠友下乡,都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范畴。
1969年知青上山下乡风靡全国。郑玉梅丈夫肖亮园原为梅陇墟知识青年,原定被安排集体赴黄羌山区插队。经申请、批准,肖亮园到同窗好友陈某某家乡午山龙村落户,梅陇公社特批杉木让其在午山龙建厝,同时迁移户口在午山龙村定居,担任午山龙村生产队会计,成为午山龙村久居村民。
集体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已经基本回归原簿。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曾集体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可以回插队地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也没有规定投亲靠友下乡定居、成为久居村民的原知识青年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拿知识青年投亲靠友下乡与集体上山下乡作为区分是否具备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毫无法律法规依据。
5、郑玉梅家庭被克扣和停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6次,总计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肆仟玖佰柒拾捌元(¥:1564978元)。
第1次,土地征用补偿款按在藉人口每人平均分配1500元。郑玉梅家庭按分配责任田在藉人口5人参加分配,应分配7500元,仅领取3000元,被克扣4500元至今未还。
第2次,责任山被租用为垃圾堆放场,郑玉梅家庭每月应得租金7元,仅领1994年租金。1995年1月至2025年6月,29年零6个月、共计354个月,郑玉梅家庭无领分文,计有租金2478元未发。
第3次,土地征用补偿款在藉人口每人平均分配3000元,郑玉梅家庭按分配责任田在藉人口5人无领分文,计有1万5千元未发。
第4次,土地征用补偿款在藉人口每人平均分配3000元,郑玉梅家庭按分配责任田在藉人口5人无领分文,计有1万5千元未发。
第5次,征地补偿款在藉人口每人平均分配9万元,户藉迁出人口按9万元的4成分配。郑玉梅家庭在藉2人,应分配18万元;户藉迁出3人每人3.6万元,应分配10万4千元。共28万4千元未发。
第6次,是2025年初(旧历分配过春节)按全村现有总人口平均分配,每人26万元,户藉迁出人分配4成,每人10万4千元。郑玉梅家庭9丁口,2人在藉应分配52万元,7人户藉迁出应分配72万8千元。共计124万8千元未发。
午山龙村
鉴于郑玉梅家庭属于午山龙村久居农民家庭,午山龙村原生产队成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1982年分配了责任田、责任山的使用权等事实,郑玉梅家庭应与本村的其他家庭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符公平公正,人人平等的法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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