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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密山市人民法院)

近日,密山法院连珠山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泉与案外人育有一长女周某甲。离异后,周某甲跟随母亲生活。1968年,周某泉与孙某民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周某乙,次女周某丙,三女周某丁。2002年5月,孙某民因病去世,2025年11月28日,周某泉因病去世。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周某泉的父母先于周某泉去世。周某泉生前系密山市某医院退休职工,去世后,该单位向家属发放了抚恤金。上述财产中,房产、存款及现金属于周某泉的合法遗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亦应参照继承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因各继承人就上述财产及抚恤金的分割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周某丙、周某丁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法官秉持家事审判重修复、轻对抗理念,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先适用调解机制化解家事矛盾。为摸底查清财产范围,确保分割公平公正,杜绝因财产底数不清引发次生纠纷,法院依法依据原告律师申请,出具调查令,对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全部遗产线索进行全面核查,固定完整财产清单,做到事实清楚、底数明晰、依据充分,为公平调解筑牢事实与法律基础。鉴于两位原告长期在外地生活,不便线下到庭,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诉累,承办法官开展远程柔性调解,通过电话、线上沟通方式,多次分别对接各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各自诉求、顾虑与心结,全面掌握家庭过往生活、赡养陪伴、亲情相处等客观情况,梳理争议根源,消解各方对立情绪。针对本案家庭成员结构特殊,多年生活分离,彼此隔阂较深的特点,坚持法理情三位一体调解理念。先释法理、再谈情理、后讲家风,纠正当事人认知偏差。

调解结果

被继承人周某泉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均归周某乙所有,由周某乙领取,周某乙给付周某丙继承款90000元,给付周某丁继承款90000元,给付周某甲继承款90000元,于2026年3月25日前付清。位于密山市某镇楼房一栋,归周某乙独自继承所有。周某泉的下葬费用,由周某甲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家事法定继承纠纷,当事人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血缘亲情关系特殊,标的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但单纯机械裁判极易加剧亲属对立,割裂手足亲情,引发次生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遗产的继承顺序及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就涉及了同父异母的四个兄弟姐妹继承问题。对于每个继承人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的调解结果是赡养了周某泉的周某乙获得的遗产相对于其他几个姐妹要多一些,而三姐妹获得相同的金额,也是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因此获得几方认可。

文字|宫照万

编辑|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