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6)川1126刑初4号
01 发现“日落黄”
2025年8月16日,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某卤制品店售卖的卤肉制品中,有国家禁用添加剂成分。民警现场扣押牛肉4.41千克、卤猪头肉21.585千克、卤猪蹄4.12千克、卤猪嘴1.31千克。
随后,民警在该店生产作坊的厨房灶台上查获已开封“日落黄”1瓶,又在厨房旁仓库杂物间查获到未开封“日落黄”2瓶。
02 认定不合格
经查,2025年年初以来,被告人李某在自己位于夹江县木城镇的某卤制品作坊内,在明知“日落黄”为禁用添加剂的情况下,为增加卤制品成色,非法使用该添加剂。李某共计生产一千余斤卤肉并售出,平均销售价格为35元/斤。
经检测机构对扣押的“卤牛肉”“卤猪头肉”“卤猪蹄”“卤猪嘴”制品鉴定,检出“日落黄”含量0.0192g/kg-0.397g/kg不等。检测结果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03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6年1月4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按照生产、销售金额3.5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10.5万元。
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日落黄”3瓶、卤制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04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金额达3.5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可从从轻、从宽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程序合法。
05 法院判决
2026年1月29日,依照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起诉人夹江县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十万元。
06 结语
(一)日落黄为什么不能用在卤肉?“日落黄”是一种着色剂,虽然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可以在严格控制量的情况下,使用在饮料里,但禁止在肉及肉制品中使用。主要在于一是卤肉制品容易超量使用,二是人对肉的需求频次远高于饮料,而长期超量食用这类色素食品会加重肝脏的解毒负担,严重损害肝脏功能。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者从行为上来说,前者一般是加非食品物质,例如工业烧碱;后者是使用能添加的物质,但超范围使用了,比如本案“日落黄”能用于饮料,但不能用于肉制品。
(三)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的钱给谁?首先是具体规定各地各不相同,但总的原则是先上缴国库,然后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救济。其次,虽然国家提起了公益诉讼,但具体的消费者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继续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①。
法条索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 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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